本文轉自: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8月16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葉俊)他陪老婆逛街,撞上商鋪的玻璃門,導致鼻骨骨折。8月16日,記者從江漢區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糾紛,因商鋪玻璃門上的“推”“拉”字樣太小,判決商家承擔四成賠償責任。

2021年10月的一天,傍晚6時左右,天色已暗,王先生陪妻子逛街,在準備進入一家服裝店時,被臺階絆倒,頭部撞上玻璃門,當場鼻子出血。在商鋪簡單清理後,王先生和妻子就回家了。

當晚,王先生因鼻子血流不止前往醫院就醫。經診斷,王先生鼻骨骨折,且有部分錯位,爲此花費4000多元治療。

王先生說,去醫院就醫前,曾和服裝店老闆趙女士聯繫,希望能陪同就醫,遭到拒絕。王先生認爲,自己受傷和服裝店的標識不明顯有直接關係,服裝店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店鋪和門上標識。通訊員葉俊 攝

服裝店老闆趙女士則認爲,王先生和老婆是老顧客,不是第一次來店裏,玻璃門上有“推”“拉”字樣,王先生受傷是他自己不小心,不能怪別人。

因雙方談不攏,鬧上法庭,江漢區法院受理此案。

《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服裝店經營者在門口兩層黑色臺階上未設置任何提醒標識,透明玻璃門上雖有黃底黑字的“推”“拉”提示,但提醒字樣較小,不夠醒目警示,尤其天黑或光照不足時更是存在安全隱患。服裝店作爲經營者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王先生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時,王先生作爲服裝店老顧客,應知道並注意到服裝店入口有臺階,卻因自身疏忽大意而絆倒,王先生應觀察並注意到服裝店玻璃門關閉,且在絆倒前傾時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王先生在消費過程中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是導致其受傷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決,對於王先生的損失,王先生應當承擔60%的責任,服裝店承擔4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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