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2021年10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交接工作後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繼續完成。請假回家後,當晚他因喘不上氣被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病發時黃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工作材料,監控顯示他離開單位時也拿着紙質材料。人社局認爲,黃某病發時並非在工作崗位上,故不予認定工傷。福州市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認定爲工傷。人社局不服上訴,近日,福建福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員工下班後在家繼續加班完成工作,或者線上辦公、網絡辦公、居家辦公的現象並不鮮見。受疫情影響,居家辦公已經成爲一種不可避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居家辦公時遭遇“工傷事件”能否被順利地認定爲工傷,顯然是不得不面對的緊迫和重要議題。司法機關果斷堅定地實事求是,將居家辦公猝死認定爲工傷的做法,體現了權責對等,有力地維護了勞動正當權益。

所謂工傷主要指“因工負傷”,即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被認定爲工傷的,職工將獲得相應的待遇保障,這是對勞動者進行優撫和保護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勞動關係的重要標誌之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具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的,視同工傷。

員工居家辦公的主要內涵是辦公,而非居家,即勞動者首先是在工作,其次纔是居家。在工作狀態下,家是員工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而非員工下班回家休息的場所。因此,不能因爲是在家中這一特殊場所,就否定員工工作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自從有了電話、網絡之後,員工下班之後依然通過微信、釘釘、電話等方式進行工作,這種狀態往往不會因爲員工下班回家而停止。

也就是說,哪怕已經下班了,只要員工是在履行用人單位的指令而工作,就應視爲其處於工作時間、工作狀態、工作崗位。這既符合互聯網時代工作場所、工作狀態的特定內涵,也有利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勞動者的正當、合法權益。如果員工下班後沒有拒絕用人單位的工作指令,當接受指令工作時猝死又無法獲得工傷待遇,顯然極其不公平、不人道,也超出了正常人的預判、認知和邏輯,更是對公平正義的傷害。

具體到本次事件中,雖然員工因不舒服請假,但其表示可以居家繼續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時,單位也未明確拒絕,故不宜否認其居家工作所應享有的權利。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機關最終否定了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成爲勞動者權益的堅實維護者。

長遠來看,在居家辦公、線上辦公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背景下,淡化工作場所的原有內涵也是大勢所趨。只要是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無論是在家中還是在地鐵、火車上,都應認定爲工作場所,不能因爲員工的身體沒有在單位加以否定。如此方可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正當、合法權益,不能讓其陷入無法拒絕居家辦公,卻不能獲得應有保障的困境中。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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