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評論員 趙李南

近日,生物谷(BJ833266,股價8.75元,市值11.20億元)公告稱,其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對其控股股東深圳市金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江投資)、實際控制人林豔和名下等值於2.73億元的財產進行保全,即對金沙江和林豔和持有的全部生物谷股權進行了司法凍結或輪候凍結。

此次生物谷對金沙江投資和林豔和申請財產保全,源於金沙江投資對生物谷的資金佔用問題。2021年8月起,金沙江投資分別通過投資購買理財產品以及背書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佔用生物谷資金。今年4月,審計機構對生物谷2021年年報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中提到,截至審計報告日,金沙江投資尚未歸還生物谷資金合計2.77億元。

筆者認爲,在上市審覈過程中,針對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大股東、實控人或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公司,特別是針對大股東或實控人可以控制上市公司絕大多數董事會席位的公司更應當嚴格把關,更應當考察上市公司究竟有沒有把防止股東佔款的相關措施落到實處。

從上市公司層面而言,筆者認爲可以從三個方面努力。

第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責任人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等關鍵少數是大股東佔款的責任人。其中,特別是獨立董事也應當被納入至大股東佔款的責任人範疇。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在一定責任範圍內的董事追償制度,以此督促董事會成員及時監控和處理大股東佔款事宜。

第二,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快速、有效、可執行的股權凍結機制。通常情況下,大股東佔用資金後如果經過上市公司催促無果,上市公司方面便很難有相應的手段要求股東償還佔款。因此,快速向法院申請凍結大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重要的抓手。上市公司可以明確相關的制度,即經過一半以上董事同意,便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大股東的股權。

第三,上市公司可以考慮建立以股抵債制度。法院凍結大股東股權後,如果大股東仍然無法按時償還欠款,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決策,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註銷大股東股權,實現以股抵債。

實控人、大股東佔款問題一直以來都是資本市場的頑疾。除了監管的嚴查之外,審計機構、媒體和投資者監督也起到重要作用。筆者希望,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中國的資本市場會越來越規範,爲服務實體經濟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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