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貝殼財經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當前,存在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12月2日,銀保監會會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在談及整改規範的有關工作將如何推進時,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舉例介紹道。

《通知》顯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爲,根據違法行爲具體情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銀保監會該位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衆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範。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近年來查處了多起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案件。但是,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於“單位”“名稱”等規定過於原則化,並且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衆號、自媒體等網絡平臺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衆誤導的情況。有的地方推廣公共項目平臺時違法使用“銀行”字樣,並通過公開掛牌、媒體報道等形式進行宣傳,社會影響惡劣。

《通知》強調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整改牽頭責任,要求加強監測;亦提出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也應加強職責範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覈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規定了互聯網相關平臺的審覈義務;同時還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名稱,規定了相關兜底條款要求。

例如“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要求註冊‘銀行’字樣的賬號和移動應用程序主體,提供金融許可證或者其他職業資格、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覈驗。未獲相關資質的,不予註冊、上架。”

除“銀行”字樣外,違法違規使用了“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仿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外觀和標誌等情形,欺騙或者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的,亦將參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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