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經濟週刊

深圳的“路邊攤”不再全面禁止了!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擬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修訂後的條例允許街道辦根據方便羣衆、佈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街道辦可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路邊攤”曾經是城市的一道“民生風景”,不僅物美價廉,受市民歡迎,而且解決了部分人的就業、增收問題,也讓城市充滿煙火氣。但是,因佔道經營影響交通、亂扔垃圾破壞環境衛生等問題,爲了“還路於民”,“路邊攤”一度被取締。

新修訂的《條例》在原《條例》“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基礎上,增加“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羣衆、佈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的例外規定,以兼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體市容美觀有序。

“路邊攤”也不是一鬆了之。《條例》規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在劃定位置之外設擺攤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佔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爲的工具。

允許符合規範的店家“外擺”

好天氣時,在室外喝咖啡更有氣氛,這是很多市民的感受。爲了優化營商環境,滿足市民需求,新修訂的《條例》改變對超門窗擺賣經營“一刀切”管理的模式,規定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範。爲店家“外擺”開了一道“口子”。

《條例》授權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另外製定“外擺”相關規範。違反規定超門店擺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爲的工具。

從爲“路邊攤”解禁到允許符合規範的店家外擺,在立法審議中,有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爲,這不僅有利於恢復城市經濟、促進消費增長,更回應了民生訴求,體現了城市的溫度和包容性,是城市治理精細化的體現。下一步,如何制定科學合理的“路邊攤”和“商業外擺”的具體規範,也考驗着有關部門的管理智慧。

戶外廣告擾民千元起罰

近年來,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戶外LED電子大屏也漸成廣告傳媒界的熱寵,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光源、噪音等污染問題。《條例》明確有光源、聲音、反光材料的戶外廣告設施要符合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聲音分貝、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和使用時間。違反規定逾期未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相關行政許可。

對於市民關注的城市道路挖掘問題,《條例》也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計劃管理,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推動佔用同一空間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立項。在保證施工期間必要通行條件的情況下,深圳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項目統一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集中進場施工。未經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不得開挖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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