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周尚伃)4月11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券商處獲悉,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起草了《關於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對《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並向各券商徵求意見。

對於上述修改,中證協表示,是爲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決策部署,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行賄行爲。

具體來看,《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共八章、七十二條,本次中證協擬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作爲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修改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材料的;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五、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六、其他從重情形。”

2019年底,中證協修訂《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正式確立“查審分離”自律處分工作體制。2020年,經進一步調整完善,形成《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0修訂)》。中證協表示,三年多來,這一工作體制運行有序,中證協自律措施實施法治化、科學化、公正度、透明度有了較大提升,但繁簡分流機制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待優化問題,有必要在規則設計層面加以解決。至此,爲保持與上位法、中證協其他自律規則的銜接適配,堅持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差異化定位,並進一步優化自律措施實施程序,保障協會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維護自律管理對象正當權利,2023年6月份,中證協修訂形成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2023修訂)》,調整部分自律措施、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