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俯瞰。視覺中國資料圖

據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政府網站4月29日消息,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印發《陽江市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積金貸款、稅收等26項。

發放購房消費券、實施稅收優惠

文件提出,實行階段性購房發放消費券活動。自本措施發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陽江市購買新建商品房並完成契稅繳納後,每套房屋可按購房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三申請領取消費券(四捨五入至百位),可領取的消費券最多爲3000元。

落實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本市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認房不認貸”

實行“認房不認貸”住房信貸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房當地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優化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是以擬購房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顯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員合計總商品住房套數進行覈算,農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計入住房套數。

施行住房套數認定新標準。2023年10月23日起,如果繳存人家庭在本市無住房,全國範圍內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按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如果繳存人家庭首次公積金貸款已結清,且在本市名下無住房的,全國範圍內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可按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施行農村宅基地住房不納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範圍。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即使名下有一套(或以上)農村宅基地住房,仍可按照家庭第一套住房享受公積金貸款政策優惠。

面向全國範圍全面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陽江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人和配偶戶籍地不受限制。

允許分期繳納土地款

允許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緩解房地產企業資金壓力。文件顯示,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時,土地出讓價款可分兩期繳納,出讓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繳納金額不低於50%,一年內全部繳清。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土地受讓人即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人已繳納50%出讓價款,且已繳納相應契稅和印花稅,並出具承諾書的,由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交付受讓人使用,受讓人可憑出讓合同、繳款票據、完稅憑證等材料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剩餘出讓價款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繳款時間支付完畢後,受讓人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及商品房預售許可。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按出讓合同約定,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後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相關款項。

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在本措施發佈後,建設用地逾期開(竣)工的,按出讓合同約定,每逾期一日,開(竣)工違約金按出讓價款總額的萬分之三標準收取。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按原約定的開(竣)工違約比例執行。

支持商業去庫存。爲支持商業去庫存及促進“保交樓”項目按時交付,政府或政府部門原與企業簽訂了監管協議及出讓合同中有商業自持期限約定的,自持期限縮短至2年,自持期滿後企業可自行銷售,銷售回款資金優先用於“保交樓”及本項目後續開發建設使用。在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的情況下,鼓勵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存量商業用地用途用於教育、養老、文化、體育等產業項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探索庫存商業用房改建租賃住房、人才房等實施路徑。

文件要求,強化商品房銷售監管。購房人將不低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20%的首期款存入專用監管賬戶後,方可辦理網籤。適度放寬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對新建商品房銷售備案價進行動態調整,“一房一價”由原來按最高價下浮15%調整爲可上下浮15%,調整商品房備案價格時間間隔由三個月縮短爲兩個月。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批准滿3年、現房備案滿1年未售出的,新建商業、辦公用房預售許可批准滿1年未售出的,由房地產企業自行調整銷售價格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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