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支持资本工具和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创新,对此,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认为,这对商业银行及其储户和优先债权人具有正面信用影响。在银行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受到制约、今年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结束后监管资本要求提高、信贷业务从轻资本的影子银行转向贷款的情况下,新政将有助于银行补充资本。新政鼓励银行通过境内外渠道发行资本工具。

新政进一步强调此前的监管导向,即创新契约型资本工具,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以及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此外,新政指出,将在必要时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TLAC) 债务工具创造条件。这一新政和人民银行【2018】第3号公告一样未明确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1/稳定,baa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1/稳定,baa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1 /稳定,baa2) 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2/A2/稳定,baa3) 之外其他银行是否亦应执行TLAC 标准。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为人民币51.8 万亿元 (8.2 万亿美元),具体见图表1。

监管部门提出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投资于商业银行资本和TLAC 工具,或涉及修订当前投资政策。一个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对于完善新资本工具的定价机制至关重要,并且有利于逐步建立损失吸收能力,而不会因银行交叉持有各类债务工具导致系统性关联风险。目前基金公司是商业银行债券 (包括二级资本工具) 的最大投资者(见图表2)。

新政还建议优化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完善储架发行机制,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无需逐笔交易审批。储架发行机制将进一步改善银行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

上述新政是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凸显出最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背景下的统筹协调。穆迪预计统筹监管将增强对银行资本和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督,有利于维持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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