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支持資本工具和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創新,對此,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認爲,這對商業銀行及其儲戶和優先債權人具有正面信用影響。在銀行內源性資本積累能力受到制約、今年資本管理辦法過渡期結束後監管資本要求提高、信貸業務從輕資本的影子銀行轉向貸款的情況下,新政將有助於銀行補充資本。新政鼓勵銀行通過境內外渠道發行資本工具。

新政進一步強調此前的監管導向,即創新契約型資本工具,包括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以及含定期轉股條款資本債券。此外,新政指出,將在必要時推動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爲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 (TLAC) 債務工具創造條件。這一新政和人民銀行【2018】第3號公告一樣未明確4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1/穩定,baa2)、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1/穩定,baa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1 /穩定,baa2) 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2/A2/穩定,baa3) 之外其他銀行是否亦應執行TLAC 標準。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述4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爲人民幣51.8 萬億元 (8.2 萬億美元),具體見圖表1。

監管部門提出鼓勵社保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等投資於商業銀行資本和TLAC 工具,或涉及修訂當前投資政策。一個多元化的投資者羣體對於完善新資本工具的定價機制至關重要,並且有利於逐步建立損失吸收能力,而不會因銀行交叉持有各類債務工具導致系統性關聯風險。目前基金公司是商業銀行債券 (包括二級資本工具) 的最大投資者(見圖表2)。

新政還建議優化銀行資本工具發行審批流程,完善儲架發行機制,探索在相關部門批准的發行額度內允許商業銀行自主控制發行節奏,無需逐筆交易審批。儲架發行機制將進一步改善銀行資本規劃和資本管理。

上述新政是銀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聯合發佈的,凸顯出最近金融監管機構改革背景下的統籌協調。穆迪預計統籌監管將增強對銀行資本和損失吸收能力的監督,有利於維持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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