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时候两个人离婚了,女方因为对前夫的情绪还没有完全缓和下来,可能会选择将孩子的姓氏改成跟自己姓。于是将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经过研究后作出了批复:傅某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某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孩子的姓名改为傅某某,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根据众多离婚案例来说,夫妻离婚后考虑到孩子的生活成长因素,在孩子年幼的时候将孩子判给母亲的几率会更大一些。

有时候两个人离婚了,女方因为对前夫的情绪还没有完全缓和下来,可能会选择将孩子的姓氏改成跟自己姓。当然,在给孩子改姓的问题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是女方再婚,让孩子随继父姓。这时候如果前夫不同意,这事情还就麻烦了。《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姓名权。但是公民未成年前,也就是18岁之前,父母是监护人,未成年人是不能自己去改名的,都是父母赐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来说,孩子大部分是随父姓,但是个别情况可能随母姓,比如丈夫是入赘的,孩子随母姓;比如夫妻两人关系很好,孩子随母姓。但是无论是随父还随母,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经过了双方协商确定的。当离婚后,孩子判给了母亲,母亲单方面给孩子改名,实际上侵犯了前夫的权利,毕竟孩子是两个人的,就算是离婚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早在1981年,辽宁省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陈某(男方)和傅某(女方)离婚后,7岁的孩子判给了女方傅某。傅某偷偷的把孩子的姓由陈改成傅。这下陈某不干了,到法院起诉傅某,要求将儿子的姓改过来。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有些懵,因为孩子随父和随母姓都是可以的,这应该怎么判呢?于是将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经过研究后作出了批复:傅某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某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孩子的姓名改为傅某某,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某既不同意给孩子更改姓名,应说服傅某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最高法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不管什么原因,单方面更改是不对的,双方协商后孩子跟谁姓都可以。这个批复可不得了,过去了将近40年还有效,法院还是基本上按照这个思路判决的。

如果女方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名怎么办呢?还是有机会的,那就要等孩子1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如果母亲对孩子足够好,孩子又听母亲的话,那让孩子成年后去改名,父亲是没有脾气的。

小编一开始说了,《宪法》赋予了公民姓名自由权,原则上年满18周岁的人有自己的姓名权,可以改成随父、随母,甚至自己想姓什么就姓什么。但是这样容易乱套,比如有人就别出心裁的给自己改名为“黑社会”,还有的给自己改成“薛之谦”,这可怎么办呢?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请注意第三条,你有正当理由可以改姓名。这个解释可不得了,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可见对于姓名的重视程度。在立法解释中,人大常委会对于姓名权的阐述是这样的: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从这个阐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们的姓名可以改,但是不能“数典忘祖”而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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