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审终审意味着没有上诉的机会,如果在审理中,头脑不够清楚,没有充分适用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想救济只能通过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这条路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当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要慎重对待,一旦觉得不合适,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2020年1月最高法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一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020年1月最高法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一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一个提高司法效率的机会,小编举双手赞成,但是也要提醒当事人,“一审终审”意味着案件一旦判决,没有上诉的机会,在诉讼时要充分听取法官的介绍,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审理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也就是围绕着是否给钱展开,金额只能低于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比如,北京2018年的平均工资是12.7万元,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就是4万元以下,当然各法院有相应的尺度。

因为该类案件围绕“是否给钱”展开,审理起来相对简单。《民诉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方便快捷的审理程序,比如小额诉讼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庭审中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的辩论,同时力求一次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并当庭宣判。

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亮点就是一审终审。从司法角度考量,案件标的额小,纠纷也不复杂,一审足可以审理清楚,如果二审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确定为一审终审;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一审终审意味着没有上诉的机会,如果在审理中,头脑不够清楚,没有充分适用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想救济只能通过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这条路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当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要慎重对待,一旦觉得不合适,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和小额诉讼程序一样,还有一些纠纷的解决是“一裁终局”或者“一审终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要格外的用心。

在劳动仲裁中,下列劳动争议基本上为一裁终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看出,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也是因为数额小,事实争议不大,为了提高仲裁效率而确定的程序。另外,一裁终局的特点还在于,如果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要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就劳动争议起诉。用人单位如果觉得仲裁的程序或者仲裁做的不合理等法定事由,可以去中院起诉,申请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用书面或者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如果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去法院就劳动争议继续诉讼。

除了劳动仲裁外,还有一些诉讼案件属于一审终审,没有二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这些案件一旦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具有了可执行力。

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是司法界一直追求的目标之一。回到开头,最高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进行了明确,既有利于推动各地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也有利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作为当事人,在一裁终局或者一审终审的背景下,也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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