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与王女士的哥哥没有血缘关系,那么王女士的哥哥在离婚后无需支付抚养费,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王女士一家人质疑的孩子血缘的问题,李扬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当两个人携手准备共度一生的时候,相助则利,相阻则损。婚姻中,性格互补也好,志同道合也好,彼此成为对方的助力才是婚姻稳定的基石。如果两个人在婚前的相处,就已经疲惫不堪,那么未来的小家,就不会是一个避风的港湾,就不会是让男人,在快到家门时不自觉加快脚步的地方,更不会成为一个女人,所有笑容都发自真心的地方。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王女士,她的哥哥与嫂子结婚十多年,却从未一起生活。嫂子生下孩子后就带着孩子离开了家,每年与哥哥见一次面,只顾索要生活费。这个孩子是哥哥的亲生子女吗?哥哥的婚又该如何离呢?李扬律师将逐一解答困扰王女士的问题,跟王女士好好聊聊关于婚姻的那些事。

分居多年 妻子坚决不离婚 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 这婚能离吗?

案例回顾

王女士的哥哥早年间大脑受到损伤,导致智力不及常人,所以由她来代替哥哥进行咨询。事情还要追溯到十多年前,当时王女士的哥哥在一家歌厅当保安,之后他结识了一位女员工,两人很快就共坠爱河,可是不久后,女孩便不辞而别。

直到2007年,女孩再次找到了王女士的哥哥,两个曾经相爱的人决定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很快女孩怀孕了,女方以自己生孩子需要用钱为由,要求王女士的哥哥将自己名下的两居室房屋出售。哥哥无奈之下,只得将自己的房子卖了30多万元,钱全部交给了女方。可谁也想到的是,女方在2007年12月3日生下孩子之后,就带着孩子离开了这个家。

分居多年 妻子坚决不离婚 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 这婚能离吗?

多年来,王女士一家都没有见过孩子,甚至连一张孩子的照片都没有。哥哥妻子的这一系列反常行为,让王女士警觉了起来。

据王女士称,在推算了孩子出生的日期后,觉得孩子并不是自己哥哥的。现在这个女人不跟哥哥共同生活,但也不提离婚的事,更不与哥哥联系,只有每年向哥哥索要抚养费的时候才联系。这些年哥哥入不敷出,都是借钱支付的抚养费,经济压力非常大。

王女士该如何帮助智力残疾的哥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呢?又该如何才能确认孩子是不是哥哥亲生骨肉呢?如果不是,怎么主张这些年抚养费以及其他方面的赔偿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分居多年 妻子坚决不离婚 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 这婚能离吗?

在听完王女士的陈述后,李扬律师表示,信任是婚姻的基础,当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的关系后,离婚就变成了唯一的选择。对于律师来说,帮当事人设计离婚的路径,让当事人完成自己的心愿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合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已经成为今天的使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离婚当事人若想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这样才算启动离婚诉讼。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在之后的整个开庭过程中,需要王先生按照自己的诉求,准备相应的证据。

新婚姻法对离婚条件做出了新规定。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依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王女士认为哥哥和嫂子没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在法庭上需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嫂子虽然多年不与哥哥共同生活,但是却不同意离婚。对此李扬律师表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还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坚决离婚的一方又不能拿出特别过硬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时法官可能不会直接判决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扬律师建议,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

对于王女士一家人质疑的孩子血缘的问题,李扬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凭借王女士哥哥与嫂子结婚时间和孩子出生时间的对比差距,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孩子血缘关系的质疑,要求对方给出合理解释并申请亲子鉴定。经过鉴定,如果是王女士哥哥的亲生子女,那么王女士的哥哥负有《婚姻法》中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保护、教育的基本义务,而且这个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的感情破裂和离婚而消失。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与王女士的哥哥没有血缘关系,那么王女士的哥哥在离婚后无需支付抚养费,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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