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韩女士同意离婚,对于小儿子的抚养费李扬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中有规定,抚养费的内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未成年子女成长中所必须的费用。另外,李扬律师表示,如果再分居期间韩女士的丈夫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韩女士在这次诉讼中也可以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向对方索要。

感情的世界里,很多女人都觉得,恋爱的时候苦一点没什么,只要相爱的两个人能走到结婚的时刻就拥有幸福的结局。事实上,结婚并不意味着幸福、无忧,那只不过是开启了人生的另一个阶段,而且在这个阶段中藏着很多的风险,也会有很多的无奈。也许人这一生中唯一不变的,就是每一天都在变化,那个口口声声说非你不娶的男人,可能就会在平淡如水的某一天,突然间离你而去;那个承诺会一辈子保护你的人,说不定就是给你的生活带来最多伤害的那个人。

走进节目现场的韩女士,在与丈夫共度28年的婚姻生活后,竟然发现丈夫婚外有家,还已经有了孩子。28年的相濡以沫似乎都以化作一场梦,面对自己要净身出户的局面,韩女士又能做些什么呢?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节目中,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是如何帮韩女士走出婚姻困境的。

婚外情让婚姻止步,爱的分离式

案例回顾

韩女士与丈夫于199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长子今年已经28岁,次子17岁正在读书。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在2018年悄然发生了转变。

近两年来,韩女士的丈夫对家庭和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和义务,经常以值班、加班、出差等各种理由不回家。2018年7月,韩女士的丈夫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更过分的是要求韩女士净身出户,不同意离婚的韩女士,依然对丈夫心怀期许。可是韩女士的丈夫却向北京丰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并告知韩女士得不到任何财产,让韩女士感到晴天霹雳般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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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努力,韩女士获知,丈夫其实早已与别人长期同居,并且二人还育有一个女儿。

如今韩女士与丈夫已经分居八个月的时间,丈夫坚持要与韩女士离婚,对于破裂的婚姻和已经淡薄的夫妻感情,韩女士真的能够释怀吗?对于还未成年,仍在读书的小儿子的抚养费问题,韩女士能与丈夫达成共识吗?到底韩女士该如何为自己,为孩子争取合法的权益呢?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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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了韩女士的情况后,李扬律师表示,如果韩女士本人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是不存在单独索要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的标准不是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来作为机械性划分,而是需要考虑到很多综合性因素。

根据韩女士的描述,对于男方可能已经转移的财产,李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侵犯了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韩女士对于已经转移的财产,还有追回的机会。需要在诉讼的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相应的线索,可以要求调取银行的流水,对于大额转账的情况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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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韩女士同意离婚,对于小儿子的抚养费李扬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中有规定,抚养费的内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未成年子女成长中所必须的费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是一概而论的,也要从父母的实际给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考虑。如果有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为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负担两个子女以上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不超过月收入的50%。另外,李扬律师表示,如果再分居期间韩女士的丈夫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韩女士在这次诉讼中也可以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向对方索要。

韩女士手上有一些丈夫出轨的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李扬律师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这里,录音,录像都应当属于“视听资料”,可见录音录像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的。

李扬律师提示,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取得录音的手段必须合法有效,尤其是在私人领域要格外注意,监听和监视都是不允许的。同时,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并保持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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