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小刘拿到工资条的时候傻眼了,辛辛苦苦一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才4000多块钱,除掉房租外,连糊口都成问题。想当初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小刘能拿到1万多块钱,干同样的工作,现在竟然变成了4000多块钱,这让小刘怎么活呢?小刘找部门主管理论,主管振振有词的说,基本工资没有并没有降,还是2200块钱,这已经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月工资少是因为部门没有达标,扣除1000块钱。单位效益下滑,所有人的工资都降低了,小刘的提成比例由原来回款额的百分之4,调整成百分之2了,所以小刘的工资就降低到了4000多块钱。

主管的话的让小刘发懵,单位效益不好,大家都降工资听上去似乎有理,毕竟“不患寡而患不均”,应该没问题吧,实际上这家企业的做法可是严重违法了。很多老板喜欢说,单位是条船,大家都是船上的乘客,应该风雨同舟,共度难关。但是他唯独忘记了,作为经营者承担的是经营的风险,换来的是自己兜里的利润;而作为劳动者而言,付出的是只有自己的劳动,得到只有薪水。当效益好的时候,没见到老伴普遍大量的涨薪,而效益不好的时候却要降薪,这是什么道理呢?

《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都规定,单位应该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说好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得克扣和减少。劳动合同签订了,说好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不能以效益不好就恣意妄为的减少工资。至于到哪里去找发工资的钱,按时你老板的事情,不在员工考虑的范畴之中。而部门考核不达标,就扣钱,更是违法的做法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往往变相的降低工资,应该引起我们职工的警惕。其中一个借口是“调岗降薪”,调岗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调岗必须遵从“合理性、相关性、且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原则,还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

企业第二个障眼法是裁撤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补偿金。看上去裁撤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于这种情况,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被政府强制要求迁址、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因此,因为效益不好,部门减少人员或者裁撤部门,都属于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营考虑所作出的主动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不能拿这个做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只支付补偿金。

企业的第三个障眼法是经济性裁员,也就说企业效益不好,裁员属于无奈之举,解除劳动劳动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懂,这就被糊弄住了,可实际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其次还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仅仅是辞退几个不听话的人,那么这不属于经济性裁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

那么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要降低工资标准正确的姿态是什么呢?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该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经过协商后,部分员工同意的,应该签署同意书,这视为对劳动合同的更改。对于不同意员工,经过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否则,员工有权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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