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捉奸在床的事情明显增多,很多人认为这属于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正如上面所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过错行为,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你却不能告她,这是一个什么道理呢?2000年,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审结。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小三败诉,二审则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妻子的诉讼请求。也就在这个时候,《婚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关于告小三破坏家庭的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和立法界的激烈争论。当然法学家们的话题要高端很多,涉及到的是“配偶权”问题。一部分人则认为,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小三的介入侵犯了“配偶权”,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起诉。另一部分人认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这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宜于过多的干涉。每个人都有爱的权利和不爱的权利,婚内出轨除了道德问题以外,还有感情的问题,法律不适合过多的干涉。而重庆市法院的终审判决,就符合这一看法。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订完成并颁布施行,立法者巧妙的规避了这个让人棘手的问题,只是在第四条宣誓性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起诉小三破坏家庭要求赔偿暂时是没戏了。但是《婚姻法》对于受害的一方,也规定了经济上救济的途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捉奸在床的事情明显增多,很多人认为这属于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法律对于“重婚”“同居”的要求和我们日常生活是不同的。在重婚方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堂而皇之的两次结婚证,另一个是长期与他人同居,并对外大张旗鼓的宣称,两个人是夫妻关系。而同居是指两个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但是对内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此说来,一夜情或者在宾馆开房,不能算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就不是重婚或者同居的情形。受伤害的一方,不能以此要求损害赔偿。那么捉奸在床难道是没有意义了吗?

婚姻中的小三,是触碰了道德底线?还是触犯了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判决予以准许。这也就是说,捉奸在床可以归结为通奸的情形,让受伤害的一方有了快速离婚的理由。捉奸在床对于财产分配并没有什么用处,婚姻兼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出轨行为仅仅是身份属性的一种表现,所以对于财产属性也就是财产分配并没有什么影响。

婚姻中的小三,是触碰了道德底线?还是触犯了法律?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一夜情,嫖娼等出轨行为更多的属于道德约束的范围。但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婚内出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上升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正如上面所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过错行为,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这个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由法官根据两个人结婚的时间、出轨情节、过错程度以及无过错一方受伤害的情况等综合考量来赔偿。

有人说,因为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那个负心人应该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但是很遗憾的是《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不负责任的一方也绝对不能净身出户,一分钱不给,因为你要保障人的生存权利。

婚内出轨还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赠与小三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归婚姻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赠与关系成立,不得撤销。但是如果一方拿着夫妻共有财产讨小三的欢心,那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如果一方赠与未得到另一方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小三理应返还财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