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首發於501期《法治週末》5版

原題:30條變106條 互聯網保險迎來最強監管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逐漸進入了大衆視野,並逐步發展壯大。相比傳統的保險行業,互聯網保險更加方便用戶進行產品對比,而且保險費用低,極大地普及了保險概念。

2015年發佈實施的《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帶動了互聯網保險業的繁榮。但隨着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

近日,由銀保監會中介監管部牽頭起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業內徵求意見。此次《辦法》共7章,由30條增至106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各個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我國保險缺口很大,互聯網保險監管仍有很多空白之地,保險業想要獲得消費者的普遍認同,依然任重道遠。”合肥工業大學副教授、法律與經濟學博士周乾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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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准入、強監管與重創新

法治週末記者梳理發現,與《暫行辦法》相比,本《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的基本概念,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適用範圍作出詳細說明。其明確了互聯網保險的銷售主體必須是有保險經營許可牌照的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銷售資質,可作爲“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對於專業互聯網保險機構,《辦法》要求其只能線上銷售,但相應擴大了其不受經營區域限制的產品範圍,鼓勵爲中國互聯網保險發展探索創新。

“《辦法》總體上體現了嚴准入、強監管、重創新的思路。”周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相比傳統保險,互聯網保險更容易產生信息安全風險、信息披露風險、保險條款說明風險以及保險產品設計風險等特定風險,這些特定風險引發了保險市場的無序現象,對以上風險的防控是互聯網保險監管的重點內容。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出現了很多的風險事件,也加大了互聯網保險監管的難度,必須“嚴准入、強監管”。

首先,《辦法》明確規定了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准入條件,即哪些機構才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作爲一種金融模式,互聯網保險的內涵隨着商業發展而不斷變化。《辦法》將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爲,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並認定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

“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其次,《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的銷售主體必須是有保險經營許可牌照的機構。如自營網絡平臺只能由保險法人機構設立,能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分支機構就不行。保險機構設立或新增自營網絡平臺,應通過互聯網保險監管信息系統,經工商註冊登,記地銀保監局初審後,向中國銀保監會備案等,都體現了嚴准入的原則。”周乾說。

對於傳統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創建自營網站爲保險消費者提供保險信息在線查詢、保險產品在線投保、繳費、理賠等服務。而與傳統保險公司相比,《辦法》對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進行界定,如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立分支機構,不能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能通過其他機構線下出售保險產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範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此外,《辦法》將保險中介機構定義爲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值得注意的是,與以往相比,保險中介機構首次包含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並規定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參照本法,但“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條件,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在周乾看來,保險中介機構增加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是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這與監管體制的變化相對應——因爲商業銀行屬於銀保監會的監管對象。但從市場主體的平等性以及金融混業經營的角度來看,證券類、信託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也應考慮。

此外,《辦法》第六條表示,要“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探索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服務創新等”體現了金融科技在保險領的運用。在加強風險防範方面,進一步強調了對網絡安全、信息泄露、業務中斷、保險欺詐等各種常見風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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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第三方網絡平臺”

近年來,第三方網絡平臺悄然興起,與保險中介機構一同加入互聯網保險市場中。所謂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保險法人機構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爲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技術支持並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而現實經濟活動中,保險公司通常與第三方平臺進行合作將保險產品通過第三方的網絡平臺進行展示與銷售。原保監會2015年下發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法》規定,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禁止無牌照第三方網絡平臺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據瞭解,第三方網絡平臺包括專業保險經紀平臺、兼業代理平臺以及第三方綜合電商平臺三種模式。專業保險經紀平臺,是持有保險經營牌照的專業代理公司,能夠提供多種保險產品的展示與比價,比如慧擇網;兼業代理平臺,是指一些不具備保險銷售資格的企業,爲了完善其主營業務有關的服務,與保險公司進行合作,在授權範圍內於自己的網站上代辦保險業務。例如,攜程網等旅遊網站銷售的人身意外險等;而第三方綜合電商平臺銷售,包括保險產品在內的多種金融產品。例如,京東金融平臺銷售的包括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產品。

“在過去的互聯網保險業務中,部分第三方平臺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有些並不持牌的平臺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引發了保險市場的無序現象。”周乾說,例如,有些非法平臺泄露販賣保險消費者信息、利用保險產品進行非法集資、保險欺詐等現象頻發。

周乾告訴記者,儘管《辦法》沒有直接提“第三方網絡平臺”,但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等條文中提到的合作機構中涉及“第三方網絡平臺”。《辦法》根據功能,將第三方網絡平臺劃分爲營銷宣傳類、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並對三類機構擬訂了不同的監管規則。

記者在梳理發現,《辦法》對於提供純技術支持和純客戶服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僅有安全性要求,無其他特殊要求;而對有場景、流量優勢,與保險機構合作進行營銷宣傳的平臺,規定其參與保險活動僅限於作爲“營銷宣傳平臺”,根據持牌保險機構委託,從事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諮詢和相關禁止行爲,對其“活動範圍”進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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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尚有“空白之地”

“互聯網保險相關法律監管體系正不斷得到完善,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辦法》僅僅是在第二條‘關於保險機構的定義時’提及了包括相互保險組織,但卻沒有更多的解釋。”周乾說。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相互保險規定較少,在發生互助糾紛的情況下,缺少法律規範作爲裁判依據,這種監管空白的法律風險,直接影響了用戶持續利益的保障。

據瞭解,2015年,原保監會發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並在2016年批准籌建衆惠財產相互保險社、匯友建工財產相互保險社和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2017年2月,衆惠相互獲批開業,成爲國內首家相互保險社,也標誌着我國保險業在相互保險領域展開探索。

“我國的保險缺口仍舊很大,應鼓勵發展相互保險。但是,在看到相互保險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應注意到可能遇到的挑戰與風險。”周乾表示,對於相互保險來說,網上衆多投保人小額參與,他們對自己作爲公司成員的權利意識更弱,若會員間繳費額度、擔責程度、盈餘分配等方面不透明,相互保險組織就可能陷人成員之間利益分配不公的境地,甚至有些機構還打着互助保險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或騙保。而將“相互保險”和“網絡互助”概念混淆而錯使自己利益受損的,也大有人在。

互聯網保險爲保險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維權難度。例如,線上投保的購買方式,在保險機構履行條款說明義務有瑕疵的情況下,加大了信息不對稱,保險消費者在誤解保險條款的情況下購買保險產品,容易引發保險糾紛。而在保險理賠的情形下,保險消費者需要線上提交保險事故發生的證明材料,通過書面、影像材料的定損可能在保險當事人之間發生理賠糾紛。

“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是非常薄弱的,保險業想獲得消費者的普遍認同仍任重道遠。”周乾強調。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保險糾紛解決處理機制,保險消費者在網絡保險中產生的糾紛,主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而最後,保險消費者很有可能出於保險產品的小額性、訴訟糾紛解決成本的考量,而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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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昊 王碩

圖片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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