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此之外,美國多州立法要求少年法院對暴力犯罪、嚴重犯罪、累犯案件的庭審程序對外公開。此外,美國多州還致力於將嚴重少年犯罪轉送成人刑事司法體系。

美國少年司法經歷的奇幻之旅

青少年犯罪的問題在各國都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俞飛

  遼寧省大連市一名13歲的少年殺害10歲女童的案件,引起了大衆對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大辯論。無獨有偶,4月,美國芝加哥9歲男孩縱火致5名家人死亡,伊利諾伊州檢察官以5項謀殺罪和3項縱火罪起訴。法庭提訊程序中,少年法院法官向哭泣的男孩宣讀罪名,並詳細解釋了“指控”和“縱火”的法律含義。

  1899年7月1日,正是伊利諾伊州通過史無前例的《伊利諾伊州少年法院法》,第一家少年法院於芝加哥誕生,美國其他州乃至英法德日等國爭相效仿。

  120年來,從福利型模式到嚴罰主義再到變革階段,美國少年司法經歷的奇幻之旅,發人深省。

  讓少年遠離看守所和監獄

  兩甲子前的美國,“進步運動”蓬勃發展,關懷社會的女性先驅者選擇全美髮展最快的第二大都市——芝加哥,傾力拆除“社會階層之間的壁壘”。這一年,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少年法院法》,美國法學家龐德將之譽爲“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以來,英美司法制度最重大進展”。

  此前,受英國法的影響,年滿7歲的美國兒童與成年人一樣,在判處死刑面前是平等的——只要他們被認定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

  1900年以前,美國至少有10名14歲以下的兒童因爲犯罪被處死,私刑處死者更是難以統計。罪錯少年與成年罪犯混押混管,參與強制勞動,許多少年在監獄中不幸死亡。芝加哥律師協會統計:1898年11月前的20個月,575名10歲到16歲的兒童被關押在本市拘留所;1983名男孩被關押在本市監獄。

  “不管這些兒童年齡多小,他們被指控、被起訴、被定爲罪犯,投入監獄,如同成年人一樣,在法庭審理後等候判決,並在他們還不明白犯罪是什麼的時候就被貼上了犯罪者的標籤。國家將這些小傢伙投入看守所和監獄,與那些在城鎮最邪惡角落所能找到的最壞的男人和女人爲伍。在如此的待遇下,他們迅速發展——順理成章地受到犯罪的培養,並在其獲釋之際適格於成爲犯罪專家和亡命之徒。”少年法官塔特希爾感慨。

  《少年司法的一個世紀》的作者羅森海姆盛讚少年法院的設立,“大多數的現代法律機構是歷經數個世紀的演化而成的,但少年法院卻是州立法機構徹頭徹尾的發明。大多數的法律制度不以革命性的原則爲基礎,但少年法院卻力圖顛覆素有的法律傳統,將兒童(需要政府監護、教養者,以及不服管教者、罪錯者)的權益置於法律領域中的首要位置。兒童利益爲先,是一種對普通法傳統的激進背離,然而這卻是美國曆史上最爲廣泛且迅速風行的法律改革運動。在一代人的時間中,美國幾乎每個州都採取了某個版本的兒童中心主義的少年或家庭法院,而且大多數西方國家,包括通常對英美法系改革不予接受的民法法系國家在內,都在美國範例的激勵下創立了少年法院”。

  在少年司法創設者的設想中,這個“社會機器的嶄新有機部件”不僅可以使少年脫離嚴厲的刑事司法體系,而且使得他們免於因遭受刑罰而被打上恥辱性的標籤。他們設想少年法院將進行不公開審理,案卷也會保密,而且私人律師和陪審團不會出現在法定程序中。少年法院將成爲兒童的庇護所,特別是對處在躁動青春期的兒童。兒童將從依附於父母的附屬存在轉變爲需要國家保護的獨立存在,從而極大改善其社會地位。

  1899年7月24日,13歲的愛德華成爲芝加哥少年法院審理的第108個兒童。父母酗酒,家族裏面出過芝加哥最爲臭名昭著的小偷,爲了挽救這個疏於管教的兒童,兩年前牧師對愛德華提出了一份無人照管的訴狀。法官裁定,將其送往聖瑪麗訓導學校。兩年後,愛德華因盜竊一套昂貴的服裝被捕,失去了自由。少年法院法官決定將男童交由一個十分了解他的觀護官——警察約翰。日後,愛德華浪子回頭,加入工會,服役後找到了一份倉庫保管員的工作。他從頑劣不堪的青春期走出來,成爲少年法院的成功樣板。

  觀護官是少年法院的“左膀右臂”,他們調查家庭,訪談鄰居、教師、僱主,對如何處遇兒童向法官提出建議;在庭審時擔任兒童的代理人;在觀護期內,對兒童進行監管。

  1909年,少年法院的法官馬克強調:“少年法院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矯正;不是令其墮落,而是令其振奮;不是鎮壓,而是發展;不是令其成爲罪犯,而是令其成爲值得尊敬的公民。”林賽法官提出了一條更爲權威的立法界限——“只要切實可行,任何越軌少年都應當不被當做罪犯來對待,而是被視爲被錯誤引導的、需要支援、鼓勵、幫助和扶攜的。”林賽法官甚至成爲第八位最受尊敬的美國人——這一殊榮在少年法官中是前所未有的。他懷着樂觀主義的同情心,對社區矯治、觀護制度和少年法院的優點大加宣揚。

  1923年,《少年法院標準》出臺,衡平程序、對18歲以下少年廣泛而專有的管轄權、不公開審判、控告制度、拘留、緩刑、案卷保密、臨牀治療以及個別化處遇成爲少年法院的標準化規則。

  少年法院的支持者相信:刑事司法對未成年人弊大於利,應儘量避免使用。少年法院的使命就是防止兒童被當做罪犯來對待。

  青少年犯罪激增

  梳理美國少年罪錯稱呼的變化——20世紀伊始的“缺陷少年”,1930年代的“任性少年”,1950年代的“罪錯兒童”,1970年代,“慢性少年罪錯犯罪者”,1990年代成了“超級掠奪者”,可以看出這些年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之變。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社會動盪,青少年犯罪激增。蓋洛普民調顯示:四分之一的美國受訪者認爲少年罪錯是本社區最爲嚴重的社會問題。從1980年代中期到1990年代中期,美國少年暴力犯罪達到頂峯,激發公衆強烈的道德恐慌,保守派犯罪學家悲觀預測:“未來美國大街血流成河!”

  1995年,哈佛大學著名犯罪學家威爾遜表示:“其時,就在地平線那一邊,潛伏着一片烏雲,風很快會將它帶到我們這一片天空。人口將再次開始年幼化。至本世紀末,將會出現比如今多100萬的14歲至17歲的人口;這一額外增長的100萬人中,男性佔其一半,其中的6%將成爲高比率、重複的犯罪者——比我們如今多3萬名的少年搶劫犯、殺人犯和盜竊犯。做好準備吧!”

  次年,普林斯頓大學迪盧里奧教授預言:“至2010年,街頭將會有比1990年多近27萬名的少年掠奪者。”

  全國少年法院中心預測:2010年的少年拘捕數量將翻一番。美國犯罪委員會也警告“一場即將來臨的少年暴力犯罪風暴”。

  美國少年司法與少年罪錯預防中心提供的信息也表明:全美少年法院處理的少年罪錯案件,1999年是1960年的4倍多。從1984年到1994年,少年單獨殺人增長150%;少年與成人共同實施的謀殺增長300%。少年毒品犯罪的上升幅度與比重同樣引人矚目。全美國重罪的五分之一爲少年所爲,絕大多數少年(比例可能高達90%)在18歲之前都會犯至少一次罪錯行爲。1999年執法機構逮捕的案犯中六分之一爲少年。FBI統計:2003年,全美逮捕220萬18歲以下的少年。

  “如果美國正在被洶湧起伏的犯罪浪潮所淹沒,那麼這個浪潮多半是由於兒童參與而產生的。”美國保守派政客和媒體質疑傳統少年司法心慈手軟,縱容少年罪犯,應當對惡化的少年犯罪負責。批評者痛斥少年法院成了“旋轉門法院”——抓了又放,放了又抓;“小孩法院”輕拍手腕,效果全無。有人提出廢除少年法院,少年犯罪全部歸由刑事法庭處理。右翼政客喊出新口號:“如果足夠成熟去犯罪,那麼也足夠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在保守思潮的衝擊下,美國少年司法逐漸揮別保護主義和福利型模式,走向報應主義和嚴罰模式。

  嚴罰主義大行其道

  少年司法與少年罪錯預防中心在報告中指出:“法律如果不被遵守的話,必須要追究違法者的責任,這纔是正義。法院需辨別犯罪少年的犯罪主因,而後對少年追究其對社會的責任。不能寬恕犯罪少年,以避免少年藉此作爲免責的藉口。這樣纔是教導少年,並且應當這樣進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全美至少17州重新定義本州少年法中有關少年法院目的條款,改爲強化公共安全、懲罰的確定性和少年犯罪人的責任。1978年,《紐約州少年犯罪折法》進一步降低少年刑事責任年齡,加重對少年的刑罰。基本上全盤否定了少年司法與刑事司法的差異,被學者公認爲最具懲罰性質的少年法。

  1993年,懷俄明州將少年法院管轄的最高年齡從18歲降爲17歲,18歲這一年齡段的少年轉歸刑事法院管轄。1995年,新罕布什爾州和威斯康星州將最高管轄年齡降到16歲。學者研究指出,1998年,17歲這一年齡段的少年佔18歲以下被逮捕者人數的24%,這意味着新罕布什爾州和威斯康星州的修法,將四分之一本應進入少年司法系統的案件轉歸刑事法院審判和定罪量刑。

  此外,美國多州還致力於將嚴重少年犯罪轉送成人刑事司法體系。50州全部建立棄權機制,以排除少年法院的管轄權。學者歸納棄權案件主要集中於謀殺等暴力犯罪;多次被捕和處置,屢教不改者;以及年齡接近最高年齡界限的案件。46州賦予少年法院法官在少年法院審理還是在刑事法院審判的自由裁量權;14州規定特定年齡和特定案件的強制性棄權程序。28州規定少年在特定年齡且犯下特定罪行的法定棄權程序,如新墨西哥州少年法院管轄的最高年齡爲17歲,但是年滿15週歲的少年被控一級謀殺罪,依法被排除出少年法院的管轄範圍,由刑事法院完全當成成年人審判。

  一般來說,美國少年如果在少年法庭審理,所受到的最嚴厲處罰是被送入少年矯正機構到年滿21歲爲止;如果轉送成人法院審判,則可能像成年被告一樣被判處有期監禁、終身監禁,甚至死刑(2005年3月1日以前)。目前,美國每年有17000名少年被轉送刑事司法系統。

  1992年以來,美國多州修改立法,允許對某些嚴重的犯罪給予強制性最低刑期判決。例如,馬薩諸塞州年滿14歲以上者犯下一級謀殺罪,將強制性給予至少15年刑期,二級謀殺者給予最少10年刑期。有些州則提高了少年可判最高監禁的時間。1995年,德克薩斯州州長布什簽署法律,犯下嚴重暴力罪行的少年可以被判處長達40年的監禁,在16歲時即被轉送成人監獄。1994年,美國各地通過超過700個法案,“將麻煩的年輕人從特別的少年機構移轉到成人監獄”。

  除此之外,美國多州立法要求少年法院對暴力犯罪、嚴重犯罪、累犯案件的庭審程序對外公開。截至1997年,42州允許將少年罪犯的名字和照片在某些情況下(嚴重暴力犯罪)公開;許多州規定,如果少年犯下性攻擊罪,法院必須通知學校負責人。25州延長犯罪少年的前科記錄保存事件,或者禁止封存特定犯罪記錄。

  對此,學者德津痛斥:“不是因爲兒童變壞了,而是由於成年人不再願意花時間精力和資源去引導兒童走出犯罪的誤區,還因爲拋出青少年作爲替罪羊也日益成爲一種有利可圖的政治時尚。”多數犯罪學者批判“意識形態、政治策略和大衆傳媒”歪曲了少年司法的理想。

  2005年3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在洛普訴西蒙斯一案中,以5:4通過了廢除對不滿18歲少年犯適用死刑的裁決。

  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犯罪出現大規模下降。基於此,少年司法進入第三次變革階段:反思“嚴打”弊端,以神經科學、心理學等科學研究爲基礎,趨向輕刑化以及再次強調預防、分流和恢復。

  肯尼迪大法官語重心長地說:“未成年人是未成熟的人,他們是缺乏責任感的,他們更易受到消極的影響,易受他人及環境左右,他們與成年人不同。由此我們應該確認未成年人的罪責是較少的,他們得到的懲罰應該較輕。”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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