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國際中醫藥立法應有主要話語權

  我國作爲中醫藥的發源國,應當積極參與或主導國際中醫藥的立法,在規則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話語權。

  傳統醫藥治“未病”,在全球慢性病負擔持續增加的大背景下,我國傳統醫藥有希望更廣泛地被各個國家所接受

  法治週末記者 於偉力

  10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意見》從大力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中醫藥傳承與開放創新發展及改革完善中醫藥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20條意見。

  10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上海中醫藥大學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研究中心以《意見》發佈爲契機,組織召開了“公共衛生與傳統醫學法律研討會”,圍繞中醫藥標準體系建立、醫療個人數據保護、中醫藥納入醫療保險體系等話題展開了廣泛討論。

  上海中醫藥大學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欣陽稱,《意見》中標準、規範、制度等成爲高頻詞彙,體現了從國家角度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高站位和高要求。

  應關注醫療大數據中的個人隱私信息保護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意見》中規定了大量“健全中醫藥服務體系”方面的內容,其中也提到了“以信息化支撐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以中醫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等爲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開發中醫智能輔助診療系統,推動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和遠程醫療服務。”

  在推進這些改革的同時,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文化與法制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副教授粟丹特別強調,應該關注健康醫療大數據的個人隱私信息保護。

  近年來,我國個人數據信息泄露事件頻頻發生,而醫療行業似乎正是數據泄露的“重災區”。

  2017年9月,《法制日報》報道黑客入侵了某部委的醫療服務信息系統,超過7億條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餘萬條公民信息被販賣;2018年10月,科技部在網站集中公示了6份有關“醫療數據泄露”的行政罰單,內容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等。

  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李恆看來,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於受販賣個人信息的經濟利益驅動、相關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以及日常行政監管的法律依據不足。

  對此,他建議,應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個人信息數據安全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同時,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等部門應當與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加強行業自律。從技術層面,除必須瞭解的個人信息外,應使用去識別化和匿名化處理醫療健康大數據。

  粟丹認爲,在醫療大數據時代,相對於傳統的患者隱私,健康醫療大數據中的隱私信息“財產性凸顯”,隱私信息的二次使用會帶來一定的財產的價值。

  對於隱私信息保護的界定,粟丹進一步分析:“是保護個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並不保護所有的個人信息。敏感信息是指高度私密性,對其公開或利用將會對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如基因信息可識別個人身份的生物特徵信息、遺傳信息、醫療記錄、財務信息等個人信息。”

  粟丹建議,目前國外已經明確個人數據權利,我國也應該結合中國實際,並借鑑國外相關立法賦予個體明確的數據權利。未來我國應該採取公私並進、私法爲主、先民後刑、統籌監管的模式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

  應及時將夠條件的中醫診所納入“醫保定點”

  提到中醫藥行業的立法規範,將中醫藥納入醫保是個繞不開的話題。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在《意見》中明確提到了“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積極將適宜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和中藥按規定納入醫保範圍”等。

  “一個國家首先對傳統醫藥的療效認可後纔會將其納入到衛生體系中,納入到衛生體系後,下一步纔可能將其納入到醫保體系當中。”李恆分析說,傳統醫藥納入醫保,除了考慮藥品本身的療效和安全性外,還要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可負擔性參保人的利益,衛生行政部門要對藥品進行評估,以判定它是否適合進入到一個醫療保險體系。

  上海中醫藥大學法律基礎教研室主任張靜告訴法治週末記者,中醫藥本身是納入醫保的,患者到中醫醫院看病是可以用醫保支付的。只是目前的醫保制度,更符合西醫診療,還未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

  “儘管到中醫醫院診療是納入醫保的,但中醫診所納入醫保還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患者到中醫診所就醫大多自費,患者長期診療費用難以保障,對中醫診所的發展不利。因此,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很有必要。”張靜強調。

  而傳統醫藥納入醫保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李恆認爲,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傳統醫藥的藥物經濟學評價缺失。對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中醫藥國際化藥物經濟學評價標準,這樣纔會在納入醫保的政策層面掃清障礙。

  與此同時,李恆還建議中醫藥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還可以去嘗試形成一個雙邊或多邊的國家間協議,通過協議,國家可以進一步將其轉化成國內法,制定傳統醫學納入醫療保險的相關立法或政策。

  在李恆看來,將中醫藥納入醫保,擴大其在醫療保險體系內比重的戰略,除了爲病人提供方便、推動行業發展外,還有着更加長遠的意義:“在‘一帶一路’倡議大背景下,我國傳統醫學存在着一個良好的發展機遇。傳統醫藥治‘未病’,在全球慢性病負擔持續增加的大背景下,我國傳統醫藥有希望更廣泛地被各個國家所接受。”

  中國應積極參與國際中醫藥立法

  在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作爲中醫藥發源國應發揮怎樣的作用,是參會人士關注的焦點之一。

  宋欣陽介紹,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顯示,已有109個國家對傳統醫學進行了立法。

  以鍼灸立法爲例,美國、日本、歐盟各國均已有鍼灸相關立法規定。首都醫科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張博源介紹,截至2013年,美國已有44個州有針對鍼灸的立法,包括但不限於法案、規例等。張博源研究還發現,美國的這些鍼灸立法不僅給出了鍼灸的法定含義,還規定了鍼灸師的准入條件、退出機制等,這往往是國內立法所忽略的。“當前,一些政策話語比較寬泛,這就需要我們必須‘具象化’到制度層面。”

  “對國外中醫藥領域的立法文件,既要將其看作樣本,更要將其看作資源,需要結合國內的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治狀況進行關聯思考。”浙江工業大學文化與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東坡教授在會上提出,縱觀日本相關鍼灸立法文,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鑑的地方。

  “歐洲各國對針灸立法的監管比較普遍,而對於中醫藥大部分國家沒有任何監管措施,只有10國在鍼灸立法之外單獨就中醫藥進行了立法。”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秦倩介紹,相較於各國單獨立法,歐洲多邊機構也試圖在衛生領域推進一體化進程。

  石東坡指出,我國作爲中醫藥的發源國,應當積極參與或主導國際中醫藥的立法,在規則的制定上要有主要的話語權。“我們有必要把基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共識,體現在國際的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中。”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於佳佳對此也持同一觀點。她在分析國外替代療法的風險管控問題後,建議應該在我國司法中建立起一套傳統醫療的風險管理規則,而非以西醫的標準或以壓倒性多數的西醫專家的標準來判斷臨牀上傳統醫療應用中是否存在過失。

  據張靜介紹,我國的中醫藥法中也對國際化做了相關規定,如“國家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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