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說“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說是口袋罪是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方式爲: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1) 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

(2)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爲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爲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3)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爲前提。

(4)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衆爲前提,更不以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爲前提。但是,隨意聚衆鬥毆的行爲,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爲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於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爲時,該毆打行爲便是隨意的。換個角度而言,隨意,意味着行爲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事出無因,就是隨意。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爲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爲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爲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爲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爲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爲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爲,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爲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鬨鬧事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爲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爲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爲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鬨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鬨鬧事,行爲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人爲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爲,這時也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最大特點是模糊,而模糊導致法律適用的任性與隨意。在某種意義上,它賦予執法機關以絕對的權力去任意解釋“尋釁滋事”,說白了,幾乎沒有什麼行爲是尋釁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

尋釁滋事罪的界定過於寬泛,且使用了“隨意”“任意”“情節嚴重”等較爲模糊的表述,這些詞語往往關乎價值判斷,主觀性較強,且大都極爲抽象,解釋性空間比較大,進而加大了法律規範的模糊性和開放性,使刑法的明確性程度大打折扣。

現階段,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很難統一,區分本罪與相關犯罪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主觀上是否出於流氓動機或尋釁滋事的故意,以及客體主要是公共秩序亦或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但這兩個標準在實踐中依然很難判斷,可操作性不強。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