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爲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爲所必然導致的結果。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實質在於,通過行爲人的中止行爲,是客觀上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趨於減少或歸於消滅。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所形成的一種犯罪停止狀態。其特徵:

(一)行爲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爲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爲的實施是行爲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很多,但不論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是什麼,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

第一,中止行爲是停止犯罪的行爲,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爲。第二,中止行爲既可以以作爲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爲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爲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爲。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關於犯罪中止,要強調的是,必須是犯罪行爲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自動終止本可繼續下去的犯罪行爲。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實質在於,通過行爲人的中止行爲,是客觀上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趨於減少或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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