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经历了探索期、突破期、深化期,国有企业渐进式改革路径是中国特定经济、政治、思想与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企业内外不同利益主体在相互作用过程中理性抉择的结果。

国有企业改革探索期

新中国成立后,国有企业逐步建立起来支撑新中国发展的工业经济基础。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保了国有企业的生产建设与国家计划完全协调一致。借助国家力量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相对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迅速提升国家的工业化水平,为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技术和人才基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国企改革重点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性分权,采取了扩权让利、经济责任制、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等方式扩大企业自主权。最终确立国有企业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企业管理层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很大激励,为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有约束动力弱的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员工出于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对改变贫困生活的强烈愿望,长期以来蕴积了巨大的改革动力。“放活”企业便成为政府、企业、企业员工三者共同的诉求,如何激发企业活力,满足企业的生存要求,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突破期

1992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成为必然选择。通过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使国家资产最终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资产所有权实现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明确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权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与法人实体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界定不同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及其经营者、员工具备“创富”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公司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公司化改造,搭建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需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具体的运作中,通过运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等举措实现了国有资产向优势领域集中,提高了资产配置效率。以打破“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为手段,实行岗薪工资制,公开进行岗位竞争。同时,通过年薪制、经营者持股等,建立高管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利用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改造传统产权关系,通过MBO、经营者与员工持股、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市场与证券化。但在盈利职能驱使而缺乏相应约束的条件下,部分高管自身利益需求膨胀与畸型发展,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并一度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期

经过国企改革探索期和突破期两个阶段,国企改革进入深化期,在改革内容上逐步聚焦于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分类分层的思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把党组织嵌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实现我国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通过分类监管突出国有企业的功能差异和定位差异,不断提高国有资本流通效率,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在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加快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改革管理者薪酬制度,实施管理层市场化选聘与考核,同时构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平、公开、公正。在国有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平、责任融合过程中,国有企业不仅关注自身的盈利能力,更体现民生与技术进步标准,中国大飞机零的突破、预警机的世界领先,体现了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是保证各参与主体的资产安全与权益平等。当前,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与社会民众普遍担心,因市场机制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出现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其他性质参与者,彼此间信任度低,利益整合难度大,混合所有制改革出现了困境,实际推进中各方观望情绪浓厚迫切需要进一步破解。

经验与启示

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七十年的渐进式改革,在改革的探索期,着力点是明确政府的边界,解决政府放权和企业扩权的权利分配关系;在改革的突破期,着力点是明确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企业市场主体与法人实体的问题;在改革的深化期,着力点是平衡企业内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出资人到位、规范法人治理制度、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员工的全面发展等问题。

中国国有企业先后通过“放权让利”、“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公司制改造”、“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改革,全面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作为生产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潜能得到释放,是国有企业各阶段改革成败的关键。在前两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经济收入普遍偏低,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需要,各种改革方案以经济激励为主,不断提高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经济利益追求的满足程度来助推工作积极性,但改革过程中过分强调短期经济利益对经营者、员工的激励功能,刺激的作用逐渐弱化且负面效应开始显现,在深化期改革过程中必须实现从短期经济激励为主向以人的长期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综合激励转变。

通过对中国七十年国有企业改革演进历程观察,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带来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与争夺,利益冲突导致利益关系调整并引发利益格局改变,这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因此,不应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政府外在干预的刻意安排,而是顺应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遵循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成功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资源要素的优势,通过利益机制的重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内耗,最大限度地增加改革的红利与受众,在融合共生中实现互利双赢。利益机制重构是不同利益主体权力博弈的结果,重构过程本身也是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再利用,利益重构结果是否公平有效,反过来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的创造能力。

在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国有企业治理边界要明晰。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应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保持适当距离,彼此之间由身份管理向契约管理转变,更加突出其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其次,化解由于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推动各参与主体分享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果的融合发展,应成为评判政府介入行为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同时,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规模、层级等因素均不能成为是否需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障碍性因素,应将是否有利于推动不同类别国有企业使命、功能定位的实现作为根本依据。

只要改革不能给相关参与者带来真实的利益,利益相关者就不会有改革的热情与积极性,改革最终也难取得预期效果。在价值理念上,首先应承认各种所有制性质参与主体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和谐共生。在战略定位上实现由传统一元利益刚性、机械的重组、并购向多元利益兼顾柔性有机融合方向的转变,需遵从:各类主体自愿参与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与“拉郎配”;各类要素拥有者权、责、利对称的原则;相关参与者依法自由进入、退出的原则。

应通过利益整合机制产生新的利益增量,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创造红利空间。通过重构利益代表机制形成在企业中真正维护不同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平衡相关群体在利益配置中的话语权。通过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实现相关群体各自利益表达的组织化。通过强化利益分享机制缓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最终实现改革成果普遍分享的价值诉求。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中的利益机制重构及其有效治理模式研究》(14BGL051)的成果]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77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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