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次从武汉蔓延到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致死的概率并不算高,但由于前期风险沟通的失败,在1月20日披露真相后对公众心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造成了一种不断扩散的恐慌共鸣效应,并随着春运而不断扩大增幅。但是,包括医生、学者、律师等在内的专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信息和判断力,可以发出理性和建设性的声音,从而消解、减少人们的不安感,帮助各方甄别风险、权衡利弊,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选择和决定,增强社会的信赖、团结以及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风险社会中,尤其是在中国的风险对策语境中,存在这样的治理悖论:

我们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决断,却又往往很难作出决断;

不得不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却又经常出现无从问责的事态,更深刻的治理困境是民主问责越严厉,逃避作出决定的责任之倾向就越严重,逐渐导致人人有责却无人真正负责的结局;

而通过独任制集中权力和明确责任的尝试又会引起与决定相关的风险聚合、滋长等效应,在制度设计上很难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换。

可以说,这也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三重困境”。在这样的状况下,怎样有效地改进风险沟通机制将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

作者 |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

图片 | 网络

在亟需依法问责时,却发现一些地区无人负责

风险沟通以风险意识为前提条件,问题是,风险意识越强,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者对决定的风险性就越容易作出不同的评价,意见的分歧和对立也就越显著。这时,围绕风险的对话、议论、交涉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活动当然更加重要,但也更加难以达成共识。另外,武汉的实例表明,各种风险防控举措——例如根据预防法学和治安法学的思路不断加强监督或规制以及警察的功能、严格限制表达的自由等等——本身也具有风险性,甚至反倒会把可能出现的风险转变成现实存在的危机。

一般而言,对风险的恐慌大都起源于对概率的忽视,但法律的文本和效力却不会随着概率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因而围绕法律应用的程序和议论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次从武汉蔓延到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致死的概率并不算高,但由于前期风险沟通的失败,在1月20日披露真相后对公众心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造成了一种不断扩散的恐慌共鸣效应,并随着春运而不断扩大增幅。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决策,一种风险处理不得不与另一种风险处理相叠加,于是使得沟通活动连锁化、网络化,出现很多预料之外的相互作用,增加风险处理的复杂性、暂时性、相对性以及沟通障碍。但这次新冠肺炎蔓延造成的后果究其本质倒还不是小概率事件被无限放大后产生的错觉,而是个别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某些错误导致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在亟需依法问责的时候,我们却又不得不面对一些地区出现无人负责的状况。

尽量保证专家系统的质量和权威

在风险社会中,专家系统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汹涌的疫情和国际法制度的压力,公众往往缺乏理解某些决策可能引起不利后果或损害的专门知识,也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理性判断力。一旦发生重大事件,不明就里的人们很容易产生不安感,轻信流言蜚语,采取跟风行动。这种不安的言行在社会网络中传播、滋长,很容易形成共振,进而造成集体性恐慌。但是,包括医生、学者、律师等在内的专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信息和判断力,可以发出理性和建设性的声音,从而消解、减少人们的不安感,帮助各方甄别风险、权衡利弊,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选择和决定,增强社会的信赖、团结以及稳定。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样,“安全经验通常建立在信任与可接受的风险之间的平衡之上”。通过专家系统确立的信任、信心以及信赖对于风险甄别、风险管控具有关键的意义。一般而言,公众正是因为对专业性问题的无知才不得不信任专家系统,但与此同时,也正因为这种无知又很容易产生对专家系统的怀疑。这就是围绕专家系统而产生的一个风险与信任的悖论。为了更好地与风险共舞,决策者应该倾听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保证专家系统的质量和权威。在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有效应对风险。

针对围绕新冠肺炎的风险沟通,信息公开和决策透明化至关重要。在世界卫生组织1月31日凌晨宣布PHEIC之后,这方面的要求会进一步提高,实施效果会直接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预防病毒传染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卫生组织的宣布是好事,有助于在防控疫情方面的国内外合作。只要我们能够有效地应对风险,危机就会转化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契机。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00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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