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头条•食品行业眼 / 作者:董辉

食品作为国民营养健康保障的基础物质,与其安全相关的话题从来都是新闻的热点。在近期的新闻热点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绝对算得上一个。

该条例新增了"罚款到人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以下称"食品企业")存在3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仅企业将受处罚,其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罚款,责任人的罚款数额为其上一年度从该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的1到10倍,最高可达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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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其责任人将被限制从业甚至终身禁业,有的还会被判刑。

那么,食品企业到底存在哪3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上年度收入10倍的最高罚款呢?一起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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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责任人将被罚款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食品企业如有3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之一,除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之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责任人,将被有关部门罚款,罚款数额为责任人上一年度从该企业所获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

这3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为:1.故意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性质恶劣;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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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责任人将被罚款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上面谈到,食品企业出现3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相关责任人将被最高罚款上年收入的10倍。其实,这3种情形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并不详细。那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罚款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笔者对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梳理后发现,企业存在下面这些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其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罚款:

1.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储存食品中禁用的物质。这些物质包括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在非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宣称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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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

4.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同。

5.为其他企业贮存、运输食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6.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

7.未按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或未及时对这些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

8.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向消费者出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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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10.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1.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虚假宣传食品。

三、食品企业违法,责任人的处罚不仅仅是罚款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责任人罚款的规定。实际上,食品企业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之后,责任人除了要被罚款之外,还将受到其他严厉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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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如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致人死亡等后果,责任人将被判刑。

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了对食品企业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你认为这种处罚有效吗?欢迎在下面的互动区留言,发表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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