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方燕說,目前現行收養法僅關注收養前審查,尚未建立收養關係成立後的跟蹤監督制度。方燕認爲,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行政主導模式的收養評估制度,行政機關往往指定或者授權第三方社會組織或兒童福利機構等來進行具體的評估工作,但現有收養評估制度仍然存在些問題。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建立收養後的跟蹤監督機制

近來,“非法收養”的問題再一次進入人們視野。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跟蹤調研我國收養制度已經有10年多的時間了,2018年,當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修改就是她的首選。

方燕回顧收養法實施至今已近20年,但現實中,民間非正規渠道收養兒童甚至拐賣兒童犯罪現象屢禁不止。今年全國兩會即將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編就收養的相關條款作了修訂,她認爲,“我們不僅要修改法律,還要不斷完善收養制度”。

“建立收養後的跟蹤監督制度是當務之急。”方燕說,目前現行收養法僅關注收養前審查,尚未建立收養關係成立後的跟蹤監督制度。很多侵害被收養人權益的行爲往往發生在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因此,建立收養關係後,應當由專門的機構對孩子的生活情況進行長期跟蹤,在建立信任與隱私保密的前提下,定期到收養家庭瞭解情況。方燕建議,應當藉助大數據等技術優勢,逐步建立全國聯通的收養信息系統,防止出現收養家庭失聯失控的情況。

收養前的審查仍有需要關注的地方。不少人認爲,長期以來收養前審查流於對各類證明、文件的審覈,而不是“實質審覈”。直到2012年民政部發布《關於開展收養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對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及收養人的婚姻家庭狀況、性格心理,以及與被收養人的相適度等諸多方面,運用相關專業知識和方法科學判斷。此後又於2015年出臺《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收養評估工作的相關標準、流程,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爲建立收養能力評估制度積累了寶貴經驗。方燕認爲,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行政主導模式的收養評估制度,行政機關往往指定或者授權第三方社會組織或兒童福利機構等來進行具體的評估工作,但現有收養評估制度仍然存在些問題。比如委託第三方參與評估的依據僅僅是《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需要進一步明確這些第三方機構的資格審覈標準如何、由誰主導,第三方評估結果的具體效力如何認定等。

此外,方燕提醒,民法典審議通過並生效後,應當儘快出臺收養制度配套的實施辦法或規定。因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對於收養的規定僅有二十多個條款,而收養作爲建立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的法定途徑,關係到收養各方的切身利益。目前的法律條款難以覆蓋收養關係建立的各種需求。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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