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兩會期間,圍繞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一些代表委員建議,加快構建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推動證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實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代表委員建議,在“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同時,應推動證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實施,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原標題:三方面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

□本報記者 昝秀麗 

兩會期間,圍繞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一些代表委員建議,加快構建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推動證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實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有代表委員認爲,新證券法雖然規定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但還是一種框架式的概括性規範,需要進一步細化。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證監局局長李秉恆建議,儘快“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細化證券代表人訴訟的關鍵環節,讓訴訟制度實現從“立起來”到“用起來”的轉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動力。

李秉恆建議,積極開發建構證券訴訟數據服務平臺,爲證券集體訴訟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撐。最高人民法院應與證監會一道,基於我國現有的證券賬戶實名化等看穿機制和電子化交易結算數據庫,積極搭建證券訴訟數據服務平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快速、高質量地解決集體成員資格確認、訴訟通知、當事人登記、證據調查、損失計算及執行賠付等關鍵環節的難題。

推動證券行政和解制度實施

代表委員建議,在“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同時,應推動證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實施,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行政和解對服務註冊制改革、強化投資者保護、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都有積極意義。”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認爲,新證券法爲證券執法和解的有效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拓寬了證券執法和解制度的適用空間,建議儘快制定出臺有關行政和解配套規則。

“制定配套規則,首要的就是明確行政和解的適用範圍。在符合新證券法規定的前提下,細化行政和解的適用標準,對於有利於實現監管目的、及時穩定市場預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案件,可以適用行政和解;對於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則不宜適用和解。”劉新華認爲,適用標準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出現“應和不和”“能和不和”等不擔當、不作爲的情形。

“我國證券期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正在不斷完善,調解、訴訟、仲裁各有特點,各具優勢。專業仲裁機制能夠直接作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決,不必經過司法機關即可將證券期貨糾紛在行業內快速化解,有效提升證券期貨行業糾紛化解效率。而且裁決規則範圍更爲寬泛和靈活,能夠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變化,對現有法律體系形成有效補充。仲裁裁決還具有廣泛的域外執行效力,能夠爲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提供有力支持。”全國人大代表、遼寧證監局局長柳磊認爲。

持續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離不開構建立體化的追責體系,持續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推動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建軍建議,立體化構建欺詐發行追責體系。證券發行註冊制實行前端市場化准入,必須依靠後端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爲舉起“大棒”。應“民行刑”三管齊下,立體化構建欺詐發行責任追究體系,全方位提升違法犯罪成本,爲註冊制改革保駕護航。

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主任尚福林認爲,在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中,應以更高要求和標準,加快推進資本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失信懲戒,不斷完善全方位信用監測評估體系,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爲“零容忍”,堅決打擊交易環節中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失信者無處遁形,讓造假者無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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