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太平洋證券內蒙營業部後,又一起券商營業部負責人涉嫌詐騙案被曝光!

6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自然人趙某與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營業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民事判決書。
案件的緣由爲,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該營業部前負責人於某假借東莞證券的名義,與多名投資人簽訂私募產品以及理財產品購買合同,卻將投資款用於償還個人欠款及個人賭博揮霍。共造成37位投資人(單位)損失近4000萬元。於某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在投資者損失賠償上認爲雙方皆有過錯,判定該營業部賠償50%的款項。投資者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認爲,投資人的過錯明顯小於營業部的過錯,最終判決營業部擔70%的過錯責任。
有行業人士表示,這一案件最終的改判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資管新規的落地的背景下,資管產品明確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在其中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營業部負責人詐騙超5000萬,被判無期徒刑
山高皇帝遠的營業部,因總部監管不力,常常有違規行爲,這一次東莞證券旗下營業部負責人則因涉嫌合同詐騙案,犯下了大案子,最終個人被判無期徒刑,營業部與東莞證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於某利用其擔任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假借東莞證券的名義,與多名投資人就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內部優先級股權短期理財產品等基金項目,簽訂基金合同或者承諾協議。
2016年3月10日,東莞證券要求各個分支機構銷售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給了大連營業部大約50份的空白合同。
2016年6月理財產品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通過,然後進入6個月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內不能申購贖回,也不能發展新客戶。故大連營業部暫存了40餘份空白合同。
爲償還對外債務,於某私自用公司剩餘的空白合同和30多個客戶簽訂泰誠資本王朝系列8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
此外,於某還私自印刷了約100份,並虛構了內部優先級股權短期理財產品、雙贏3號等和客戶簽訂了《承諾協議》。
但客戶款項卻沒有轉賬到公司指定的賬戶,而是根據於某的要求存入茂生公司和其個人賬戶。大連白山路營業部沒有公章,只有櫃檯業務專用章和非合同專用章。於某則曾私刻大連白山路營業部的公章,目的是和客戶簽訂承諾協議時,讓客戶相信。
最終,於雷累積騙取投資者人民幣5194萬元,案發前已返還340.4923萬元,實際騙得4853.5077萬元。
2017年12月23日,於雷主動到沙河口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
法院認爲,於雷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於某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監管處罰成重要證據,二審改判券商承擔70%的過錯
2018年4月18日,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更名爲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
刑事判決已確定於雷構成合同詐騙罪,並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退賠責任。但在具體的賠償問題上,投資者卻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皆有過錯。其中,原告作爲投資者,在進行大額投資行爲時,應本着對自有資金負責的態度,具備較一般民事行爲中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各種風險及理財交易的規則,慎重投資。
案涉款項數額較大,原告均轉入案外人於雷的個人賬戶,而非被告公司賬戶,有違理財交易的一般規則,原告對上述不符合常理之處未予以重視,放任風險的發生,導致其大額款項被騙,原告對其損失的發生亦有過錯。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該營業部賠償50%的款項。投資者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的爭議焦點爲,對投資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人趙某、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公司是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對各方責任比例的分擔是否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因犯下如此重大案件,2019年4月,大連證監局出具了一份監管處罰。“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原負責人於雷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二是部分重要空白合同文本遺失。你營業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崗位制衡失效,未能有效防控風險,在空白憑證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最終,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營業部採取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處罰。
監管的這一處罰,被投資者用以證據提交於二審。
二審法院認爲,大連證監局認定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存在內部管理疏漏的問題,尤其是於雷的犯罪行爲存續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公司對此均未察覺,存在嚴重用人失察、對營業部負責人監管不力的責任,顯屬存在過錯。
而趙某正是基於其對正規證券公司的信任以及於雷的身份而購買所謂的理財產品最終造成損失,如果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或東莞證券公司能及時發現營業部負責人於雷的問題,則可能避免遭受損失,顯然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具有更大的過錯,而該過錯與趙某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但同時應考慮趙某作爲理財產品的投資人,其未能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盲目相信案外人並在未簽訂《客戶承諾協議》之前即將錢款於雷個人賬戶,完全不符合購買正規理財產品的交易規則,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該過錯明顯小於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的過錯。
最終,二審法院進行了改判,判決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營業部承擔70%的過錯責任,東莞證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去年業績大幅增長,但內控存諸多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東莞證券實現營業收入20.8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6.35%,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6.24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8.29%。
雖然去年業績大幅增長,但東莞證券的內控卻屢現問題。
今年4月,東莞證券因股東超比例新增質押所持股權遭到處罰。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東莞證券主要股東錦龍股份及其關聯方東莞市新世紀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質押所持東莞證券股權,而東莞證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東莞證券應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並內部問責。
此外,東莞證券的IPO多年未有進展,也被市場所詬病。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8年,東莞證券就計劃上市,後因股權紛爭被拖延至2015年6月才向深交所提交IPO申請並獲受理;但後因其母公司錦龍股份2017年涉嫌單位行賄案後,東莞證券主動申請中止審查,至今沒有重啓。
錦龍股份在2019年年報中表示,公司將積極推進東莞證券的IPO工作。
不過,如今東莞證券大連星海廣場證券營業部原負責人於雷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曝光,東莞證券又因監管不力、嚴重用人失察,得承擔賠償客戶損失的責任,使得其IPO之路又蒙上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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