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前期的公開徵求意見後,銀保監會6月9日正式發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早在今年1月,銀保監會曾發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融資行爲、租賃物範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並從嚴監管,設置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槓桿倍數、業務集中度等。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辦法》在主要監管考覈指標方面並無調整,最大的變化就在於將整改過渡期從徵求意見稿要求的“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延長至“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辦法》的出臺,利於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爲,統一業務標準和監管規則。天津一融資租賃公司從業人員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由於監管部門在制定融資租賃監管辦法時在業內經過多輪意見徵求,業內對監管原則、主要的考覈要求已有心理預期和提前準備,《辦法》的正式落地對業內影響不大,地方監管部門和融資租賃公司會按照既定目標進行整改。

銀保監會在今年年初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總額超4萬億元。

清理失聯空殼公司,整改過渡期延長至3年

融資租賃是近年來興起的一個新興的融資方式,在美國,融資租賃是除了銀行之外的第二大間接融資渠道。作爲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的一種投融資方式,融資租賃具有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的特點,在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行業發展總體保持平穩態勢。據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融資租賃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長5%。另據銀保監會在今年年初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總額超4萬億元。

不過,隨着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爲突出。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空殼”“失聯”企業數量較多,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部分公司經營偏離主業,給行業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

針對上述問題,《辦法》加強監管引導,通過分類處置推動融資租賃行業“減量增質”,清理整頓“空殼”“失聯”公司。《辦法》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覈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爲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同時,《辦法》對“失聯”“空殼”的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了明確定義:

1、“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繫;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入;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2、“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辦法》提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

在清理存量的同時,《辦法》還嚴控增量,明確在缺乏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

此外,《辦法》中還設置了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逐步達到有關監管要求。考慮到部分特定行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期限較長,《辦法》將過渡期由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同時允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

與金融租賃監管要求保持部分一致

融資租賃公司原本歸口商務部監管,但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由銀保監會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管。

《辦法》對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予以明確:

1、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

2、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處置融資租賃公司風險。

3、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按期分析監測,重點關注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較大的公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

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影響最大的在於《辦法》設置了一系列量化監管指標,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槓桿倍數、業務集中度等。例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等。

同時,爲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辦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等。並對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設置“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1、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2、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

3、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4、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5、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上述融資租賃從業人士表示,《辦法》在租賃物範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保持基本一致。不過,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爲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較大的差異。爲此,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

例如,在槓桿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0倍調整爲8倍,不採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淨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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