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國擬將“自洗錢”、組織使用興奮劑等明確爲犯罪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羅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對嚴重犯罪後“自洗錢”、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爲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針對今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一審稿,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進一步發揮刑法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

對此,草案二審稿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修改洗錢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爲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爲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草案還增加規定,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

有的部門提出,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爲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破壞體育競賽公平競爭,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建議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爲犯罪。

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此外,爲加強對襲警行爲的預防和懲治,草案二審稿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爲增加規定單獨的法定刑。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爲,草案增加規定了更重的處罰。

草案二審稿還對“基因編輯”相關犯罪作出修改,出於科研目的將基因編輯的動物胚胎植入動物體內的實驗活動,擬不再納入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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