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洗白”“徵信修復”“一條1000元至2000元”“修復不成功,可以退款”……諸如此類的徵信修復廣告在網絡上屢見不鮮,殊不知這其實是一場騙局。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接受《金融時報》採訪時說,近幾年我國徵信體系建設成效顯著,社會公衆日益重視自身的信用狀況。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在商業利益驅使下,謊稱可以幫助信息主體刪除或更改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息實施詐騙,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

“‘徵信修復’是一個噱頭。”陳建華表示,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和官方文件並無“徵信修復”的概念,但有“信用修復”的表述。從國際經驗來看,部分國家徵信業相關法規中提及的“信用修復”實質上是指幫助信息主體修改錯誤的信用記錄,修補受損信用和提升信用評分,這與我國《徵信業管理條例》的徵信異議處理規則類似,主要是將錯誤徵信信息改爲正確的糾錯機制。這與不法分子宣傳的“花錢剷除洗白不良信息”的騙局具有本質區別。在徵信修復騙局中,不法分子主要編造各式“不良信用信息洗白”騙局騙取個人錢財,牟取高額費用,輕則涉嫌擾亂社會治安,重則觸犯法律涉嫌詐騙。

徵信修復騙局的三種情形

陳建華表示,目前,不法分子實施徵信修復騙局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徵信修復騙局的三種情形

一是利用信息主體急於改善信用狀況的心理實施詐騙。最典型的場景是,不法分子謊稱可以幫助信息主體刪除、修改徵信系統中的負面信息,在收取錢財後立即失聯。還有的利用信息主體不瞭解徵信業務處理規則,將正常的異議處理與徵信修復混爲一談,謊稱可以幫助個人或企業快速辦理錯誤信息更正從而收取高昂費用。

二是夥同信息主體以惡意逃廢債或騙取信貸爲目的實施詐騙。比較通常的做法是,不法分子幫助信息主體僞造文書、鑽金融機構業務漏洞,要求金融機構刪除報送至徵信系統的負面信息,或者騙取貸款。一旦達不到目的,就惡意投訴、上訪,讓金融機構疲於應付或迫於壓力進行妥協。更爲惡劣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國家出臺的一些幫扶政策,幫助信息主體實施詐騙。例如,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間,國家爲幫扶受影響的弱勢羣體,明確了可以不向徵信系統報送負面信息的若干情形。有些不法分子從中發現“商機”,與一些有不良企圖的個人或企業相勾結,通過僞造文書、向金融監管部門申請維權、營造負面輿情,甚至聚衆鬧事等方式,要求金融機構刪除負面信息。

三是利用社會大衆急於掙錢的訴求實施詐騙。有的不法分子通過混淆視聽,將徵信修復與國家正式文件所出現的“信用修復”劃等號,謊稱“徵信修復”是新興產業,並從中牟利。有的以舉辦“徵信修復培訓班”爲名詐騙消費者學費;有的騙取創業者,打着招募徵信修復代理加盟的旗號騙取加盟費。

目前,這些騙局手段不斷翻新,跨行業跨領域,已經形成一條集徵信修復培訓、加盟代理、個人信息售賣於一體的灰色產業鏈,呈現出專業化、團伙化的傾向,嚴重干擾正常經濟金融秩序,侵害羣衆財產安全,影響社會安定團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顯示,徵信修復騙局呈蔓延趨勢,已有20多個省市發生關於徵信修復騙局的訴訟。

建議開展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專項行動

針對這些情況,陳建華在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於開展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專項行動的建議。他表示,徵信修復騙局治理涉及司法、市場監管、金融監管、電信、宣傳等多個領域工作,僅依靠單個部門發力無法取得有力成效,需要聯合多行業多部門建立協同治理機制,齊抓共管共同整治。

第一,建立聯合整治專項行動機制。在現有部門職責框架下建立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專項行動機制。一是明確徵信修復騙局聯合整治工作的牽頭部門,統籌專項治理工作,加強跨部門、跨行業的協同配合、快速聯動。二是聯合多部門共同出臺徵信修復騙局聯合整治制度文件,以多部門聯合發文方式爲建立聯合整治機制提供製度保障。三是組建專項整治行動小組,根據不同案件策略性地制定目標、計劃和方案等,針對性地解決徵信修復騙局中的急難問題,切實推進聯合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完善聯合整治相關制度。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文件明確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各方權責分工。徵信修復騙局涉及企業註冊登記、通訊電信技術、金融信貸和徵信業務等,以及市場、電信、信貸、徵信和公檢法司等不同主管部門,有必要通過完善制度文件明確不同市場主體、監管主體等相關部門的職權分工,壓實各自領域的責任內容,建立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長效機制。

第三,總結專項整治經驗推動完善立法。在建立聯合整治徵信修復騙局長效機制基礎之上,推進徵信修復騙局治理的立法工作。專項整治行動小組在具體案件治理中積累形成的實踐經驗、有益的對策措施、有效的工作機制等,可通過完善立法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賦予徵信修復騙局聯合治理工作的確定性、合法性和權威性,爲推動治理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加大對社會公衆的宣傳教育。通過聯合整治聯合宣傳,共同開展面向公衆的宣傳教育。集司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合力,培養社會公衆對徵信糾錯機制建立正確的認識,引導其通過正確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認清不法分子的欺騙本質,防範和抵制徵信修復騙局,從而剷除徵信修復騙局賴以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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