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前準備工作
(1)起草起訴狀
1.被告上海開發商的工商登記信息,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sh.gsxt.gov.cn/index.html查詢並複印。
2.訴訟請求可以登錄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搜索相似案例甚至直接拷貝和被告開發商相同案例的訴訟請求。
訴狀參考模板:
起訴狀
原告:XX,男,漢族,1983年11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XXX路XXX弄XX號XXX室。
委託訴訟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電話:XXXX
被告:上海XX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X 註冊地: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X層402室。電話:021-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將位於上海市嘉定區XXX路XX號4層XXX室房屋交付給原告,並協助辦理該房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2.判決被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XXXX元;
3.判決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以總房款XXXXXXX元爲基數,按每日萬分之2.5的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4.判決被告返還產權過戶的稅費和辦證費用60084元;
5.判決被告支付律師費XX萬元;
6.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7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約定原告以XXXXXX元購買XXXX路XXXX號地下XX層XXX室,建築面積42.61㎡(合同編號:20170008XXXX),並辦理了網籤備案手續。同時,雙方又簽訂了《XXXXX商業用房商鋪經營管理協議》。協議簽訂後,原告按協議約定支付了全部款項,被告分別出具了相應的收款收據。
現由於被告遲遲不出具購房發票,導致原告至今無法辦理產證,不交房,導致原告無法取得房屋,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日
(2)證據準備
1.一定要列一個證據目錄
2.證據複印件一般要準備三份,法院一份、自己留一份,一份給開發商,被告每增加一個就多準備一份證據。
(二)立案
(1)現場立案
現場立案就是直接去法院立案大廳立案,今年因爲疫情增加了一項預約程序。現場立案適合沒有訴訟經驗、又想自己起訴的當事人,遇到問題立案庭法官會現場告知、現場解決。
(1) 網上立案
網上立案分爲兩種,一種是登錄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http://www.hshfy.sh.cn/shwfy/ssfww/index.jsp根據提示進行操作即可。
另外一種是通過12368微法院,來源於上海法院網提示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微信搜索“上海法院12368”公衆號並關注,(如下圖所示);
第二步:在下方菜單欄中找到“訴訟服務”-“訴訟服務”,然後點擊進入,在頁面中找到“當事人”,然後點擊進入下一步(如下圖所示);
第三步:如果是新用戶,需要先進行註冊登錄,完成人臉和讀數認證,認證成功後,進入當事人平臺頁面,找到“網上立案”(如下圖所示);
第四步:在網上立案頁面,點擊左上方的“申請立案”,然後同意立案須知,然後點擊下一步(如下圖所示);
第五步:然後完善立案信息,確認信息無誤之後,點擊“預覽與提交立案”即可立案成功,也可以選擇“保存立案申請”。(如下圖所示)
(3)郵寄立案
郵寄立案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將立案材料,快遞給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收到 後審覈決定是否立案。郵寄立案過程中,我們建議使用郵政EMS快遞,而且要在快遞單上註明材料的詳細信息。
(三)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根據規定,財產保全分爲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
(1) 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要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申請。因利害關係人尚未進行起訴,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因此訴前財產保全應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後才能進行。利害關係人是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在情況緊急,且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緊急一般是指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爲或者有證據證明或者有行爲表明被申請人將有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行爲。所謂難以彌補,是指不採取保全措施,即便勝訴申請人的權益也無法實現,比如被申請人轉移財產後無其他財產或剩餘財產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形。
3.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是訴前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如果利害關係人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2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可以酌情處理,訴前財產的保全應當是等額擔保,且等額擔保是原則,酌情處理是例外。
4.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進行了規定,賦予了申請人自主選擇權,更加便利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充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5.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與對象。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認爲,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6.訴前財產保全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民事訴訟法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處理在時間上進行了明確的限制,可以說是嚴格的限制,必須在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
(2) 訴訟保全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爲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爲;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爲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