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慶將至,法官教您長假如何避開消費陷阱

國慶長假即將來臨,大家在出行、購物、就餐中享受美好節日氣氛的同時,別忘了防範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購物:警惕“先提價後打折”的促銷陷阱

假期將至,購物、餐飲等日常消費尤爲活躍,各大商場和電商平臺也相繼推出打折、返券等促銷活動。面對價格誘惑,消費者要理性消費,避免落入不良商家的“套路”。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了價格欺詐的定義,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爲。銷售商品時虛假折價、減價,通過積分、禮券等折抵價款時不按約定折抵等行爲,均屬於價格欺詐。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於其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特別是網購時,消費者要特別警惕商家“先提價後打折”的促銷陷阱。

王女士在網購平臺上購買了一臺相機,標價金額爲7349元,優惠10.28元,在線支付了7338.72元。收到商品時“雙十一”已經臨近,王女士覺得商家肯定有更大優惠,於是拒收。等到“雙十一”再次在該平臺下單,商品標價金額變爲7949元,優惠600元,最終成交價7349元。於是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平臺支付賠償款。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平臺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格即原價爲7338.72元,而“雙十一”標記的價格是7949元,標記優惠600元,其既虛構原價,又虛構優惠幅度,構成價格欺詐。最終根據平臺虛構的優惠程度及王女士自身損失,判決該平臺賠償6000元。

此外,商家在產品促銷時還經常會標註“特價商品不退不換”。消費者在低價誘惑下衝動消費,未仔細挑選,購買後發現質量問題卻被商家拒絕退貨。實際上,商家並不能依據其標註免除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因此,不管是否爲特價商品,商家都必須保證商品符合質量要求,否則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採取補救措施。另外,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商家告之的“特價商品不退不換”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是其通過店堂告示作出的排除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規定,應爲無效條款。但應當注意的例外情況是,如果商家在消費者購買前如實告知了商品存在瑕疵,消費者在知曉後仍堅持購買的,就不能因該瑕疵要求退換貨。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網購時應選擇專業、正規平臺或者信譽較高的賣家,查看產品介紹信息,做到貨比三家,莫因貪便宜而掉入消費陷阱。尤其是購買特價商品時,須檢查好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保存相關購物憑證。

就餐:對網紅店自制食品要細看標籤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或者去飯店就餐時,發現過期或變質等情況,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劉某和朋友去某主打養生的藥膳餐廳用餐,點了兩瓶“藥酒”,後發現兩瓶酒的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於是起訴餐廳要求支付十倍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餐廳無法提供製作該款酒的生產許可證,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生產的上述酒品屬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法院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但是,並非食品的標籤等只要存在問題,商家都必須支付賠償。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這種情況下無需進行十倍或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杜某在網上某土特產經營店購買了竹筒酒12瓶,收到的產品包裝袋標註有品名、原料、酒精度、淨含量、開啓方式等信息,但未標註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杜某據此要求該店退貨並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產品標籤雖然存在問題,但該情形不足以認定影響食品安全,杜某亦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最終法院僅支持了杜某的退貨退款要求。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假期外出就餐時,應儘量選擇衛生條件較好的飯店,去農家院、網紅店打卡時,應注意查看其自行製作產品的標籤,仔細甄別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出行:租車時要留存保險等證據

長假期間,外出遊玩、探親訪友都離不開駕車出行,平安是共同心願,但萬一遭遇交通事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並固定現場證據,切勿爲逃避責任而選擇逃逸,從而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對於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要在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相關部門逾時將不予受理。

近年來,爲滿足不具備買車能力羣體的出行需求,網絡租車、分時租車應運而生,越來越受到年輕人的喜愛。租車出行時發生事故,租車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如果車主未投保,需要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主可自由選擇,保險限額越高,保費越貴。租車公司爲降低成本,往往不會投保或者投保保費較低的第三者責任險,而保險無法覆蓋的金額,則只能由駕車人自行承擔。

因此在簽訂租車協議時,消費者一定要與租車公司確認車輛投保險種及保險金額等條款,並留存相應證據。有的租車公司謊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金額,而實際投保金額低於承諾保額。一旦發生事故,容易導致租車人遭受損失。如果租車時留有證據,就可以讓租車公司承擔這部分賠償責任。

小吳通過某租車平臺承租了一輛轎車,租車平臺在保險責任中承諾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爲20萬元,無需承擔保險理賠範圍內的損失。但實際上,該車僅投保了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後小吳駕車發生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其負全責,但因商業險保額不足,小吳自掏腰包向受傷者支付了20餘萬元。於是小吳訴至法院,向租車平臺索要賠償。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租車平臺在出租車輛時明確承諾了保險金額,而實際比承諾金額少,差額的15萬元屬於小吳本可通過保險避免的損失,最終判令租車平臺賠償15萬元。

此外,大家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出行的情況也很常見,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乘客可以基於與承運方形成的運輸合同關係,起訴承運方違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據此,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一般情況下,只要乘客在運輸過程中傷亡,承運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傷亡,承運人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是第三人造成,交管部門出具了相應的事故認定書,乘客可以根據事故責任情況,直接起訴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需要證明其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市民假期出行要強化安全意識,提前掌握車況、路況及天氣情況,合理規劃路線。出行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駕駛過程中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避免疲勞駕駛。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應對,冷靜處理,仔細確認事故現場情況。若因事故而受傷,治療期間須保存好醫療費、護理費等票據,以便日後主張權利。此外,還可與事故責任人及保險公司先行協商,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及時提起訴訟維權。

旅遊:弄清合同條款再簽字

疫情期間,響應就地過節號召,都市遊、京郊遊、微度假成爲主流。爲節省做攻略的時間精力,越來越多的家庭更傾向於跟團遊玩。

如今,跟團遊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拼團、獨立團、自由行等,簽訂旅遊合同的形式也更加便捷,遊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訂購。然而,個別商家在宣傳頁面避重就輕,誇大產品優勢;有的前期諮詢時承諾優越條件,但旅遊合同中並未體現或未提示不利因素。多數消費者在未仔細查看和了解遊玩行程、住宿餐食標準等具體細節的情況下便草草簽訂合同,導致旅行體驗與想象中落差極大。但因旅遊合同中對以上內容均有約定,維權一般無法獲得支持。

包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參加郊區露營活動併入住山裏的星空帳篷酒店,總計費用1600元,其中包括升級房間的費用300元,在旅行社宣傳頁面及合同中只註明帳篷內房間面積,並未涉及牀的寬度。包女士出團後才發現她所升級的牀寬僅有0.9米,比原本的牀型還窄。包女士認爲旅行社未告知牀的尺寸,起訴要求返還升級費用。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雙方約定,原帳篷房間與升級房間的不同在於帳篷位置、所在高度與景觀視野,而包女士主張牀的寬窄並非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因此其主張旅行社剝奪其知情權的依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了包女士訴訟請求。

簽訂旅遊合同後,出行前突發意外情況或臨時改變計劃,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約定無法退費或已產生預訂酒店、機票等理由拒絕退款,有的甚至還要求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是否應該退款呢?

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旅遊者不管因何種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都應當退回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但可以扣除必要的合理費用,如已經支付的機票、酒店的費用等,但旅行社需要對此進行舉證。

安先生夫婦與某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二人蔘加某景區3日遊,旅遊費用爲每人1980元;旅遊者行程開始當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扣除。出發當日,因妻子突然生病,安先生便通知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但對方僅同意退還40%的費用。安先生認爲解除合同事出有因,遂起訴旅行社要求退還全部費用。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安先生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旅行社應退還其旅遊費用,但應扣除旅行社爲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費用,旅行社爲保障遊客順利出遊,在出遊之前先行預訂火車票、酒店實屬必要,也必然會產生相應支出。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返還安先生70%的費用。

旅行社與旅遊者應按照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同時旅行社要對旅遊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安保義務,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還有履行告知、警示的義務,否則也將承擔責任。由於旅遊經營者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者可以主張經營者承擔合同關係的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擔基於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的侵權責任,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馬某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老年人溫泉活動返程途中,在乘坐旅遊大巴時,因車輛顛簸導致胸椎骨折,遂以侵權爲由起訴旅行社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顛簸路況更爲熟悉,應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事發時車輛安全帶損壞、車速過快,造成馬某受傷,旅行社在旅途中未盡安全保護注意義務。同時,因馬某發現安全帶鬆動卻未提出更換座位等建議,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如果旅遊者未按旅行社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行社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受傷的,旅遊者則需要自行承擔損失。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遊客跟團旅遊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旅行社,可提前查詢其經營證照,瞭解其口碑、信譽等情況再做決定。簽訂旅遊合同前,務必仔細閱讀具體內容,約定不明的要予以明確。同時在前期諮詢溝通時留好聊天記錄,如果因自身原因行程變化,提前告知旅行社,及時解除合同,可以將雙方的損失降至最低。此外,參加高風險或對身體素質要求較高的娛樂項目時,遊客一定要根據要求如實告知身體狀況,並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項目,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風冒險,導致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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