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曉靈:落實新修《證券法》?完善財富管理法律框架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吳曉靈12月28日在《清華金融評論》發表署名文章表示,要落實新修《證券法》,完善財富管理法律框架。

文章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8日通過了《證券法》的修改。新修《證券法》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在體現《證券法》適用範圍的第二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吳曉靈認爲,授權肯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證券性質,應在《證券法》的授權下儘快完善財富管理市場法律框架,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提高金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

財富管理包括對客戶物質財富(實物資產、貨幣資產、金融資產)與非實物財富(知識產權、商譽)配置的規劃和運作。財富配置的規劃即投資顧問、投資諮詢、財務顧問,財富規劃的實施是資產管理。對實物資產的受託管理是經典的信託公司業務,對貨幣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受託管理是資金信託業務。《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主要規範的是資金管理業務。

文章進一步指出,目前我國規範財富管理的法律有三類:一是新修的《證券法》,其將資產管理產品歸入了證券,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交易的規則授權國務院制定;二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範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爲;三是《信託法》,規範了信託關係,對“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應在三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財富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一,爲財產信託奠定法律基礎,明確財產登記的獨立性。鑑於《信託法》涉及面較大,修改時間長,可先制定《信託公司條例》(已有立法計劃)在條例中明確信託財產登記的效力,對抗善意第三方,爲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提供法律依據,爲開展傳統信託業務創造制度環境。

第二,在資產管理產品是證券的基礎上完善《資管新規》。明確一些未明確的問題。一是明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在兩人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基金,並按《證券法》標準分爲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二是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無論其投資人是哪類金融機構均不改變其資產管理機構的本質,都應執行統一的管理機構規定,發行公募產品按公募基金管理辦法獲得牌照,發行私募基金產品按《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三是在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後明確《資管新規》適用於各類公募、私募基金;四是促進目前銀、證、保、信、基分別建立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登記、備案系統互聯互通,逐步實現統一登記、備案,破除私募產品市場的分割,促進私募資管產品的交易流通;五是明確《資管新規》出臺後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期貨等機構的配套規定是過渡規定,在公募、私募產品均能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後,監管機構可在吸取不同管理規則優點的基礎上出臺統一的實施細則;六是明確對金融機構在從事財富規劃和資產管理時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人員素質的要求;七是按收費方式規範財富規劃和產品銷售的行爲及法律義務,收入來自買方的行爲是財富規劃,收入來自賣方的行爲是銷售行爲、經紀行爲。另外還可根據《資管新規》執行兩年來的情況對一些規定加以完善。???

第三,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投資僅限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制,將公司股權投資納入其中,使《證券投資基金法》適用於私募股權基金。這樣能以最小立法成本打開股權融資的渠道,爲從根本上降低中國經濟的槓桿率創造制度條件。

吳曉靈強調,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完善。金融業應完善法律法規,儘快補上制度短板,以提高金融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提高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在金融科技迅速發展和國際金融競爭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理順法律關係,完善法制環境更爲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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