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中經常碰到當事人說“對方沒有錢也沒有其他財產,我起訴了有沒用”,這種想法是危險的。

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力,如果你怠於行使的話,也是會過期的,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在限制着你。如果沒有在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法院就會不予支持你的訴權,也就沒有了強制保護的司法效力。

《民法總則》規定了,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叄年,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殊規定。常見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有“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還有更長的,涉及不動產的,最長時效是二十年。

訴訟之後,法院的判決固定了你的債權,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也不再受對方意願的限制,他有沒有財產想不想履行都是需要履行的。即使現在沒有能力,以後有能力也是需要履行的,前提是你必須提起執行,生效的判決文書申請執行也是有兩年的時間限制。

執行中,法院查控系統查不到財產一般的做法是終結本次執行,也就是常說的終本,這個不需要的擔心,終本之後,隨時發現財產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直至全部執行完畢,沒有時間限制。執行裁定就相當於法院給你的一個保證,只要執行就一定會執行完畢。

所以,還是建議主張自己的權利,不作權利上睡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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