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0地價招商釀成10億元損失,鐵嶺原市長獲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10月16日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曾在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間擔任遼寧鐵嶺市市長的張競強因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3年6個月。69歲的張競強曾擔任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執行會長,該協會是由廣大中小企業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大企業以及知名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澎湃新聞注意到,近期官方並未公佈過張競強被查的消息,在今年7月上旬,他還曾公開露面。

張競強。

據上述判決書信息,張競強住北京市西城區,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本案系中央紀委、國家審計署移交。7月3日,遼寧省監委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張競強到省紀委監委機關接受調查,7月7日,張競強到案接受訊問,如實供述其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競強在擔任中共鐵嶺市委副書記、鐵嶺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無償出讓2706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違規返還人民幣1200萬元耕地佔用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074368200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相關犯罪事實主要涉及“中國鐵嶺 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的引進,鐵嶺市當年在對該項目實行零地價供地後,項目方未按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後在2011年將項目用地出讓給香港新昌營造集團,獲利港幣18.28億元。

張競強供述稱,“我作爲鐵嶺市政府的市長,在奧萊項目中我是決策者,其中給予奧萊公司零地價、返還耕地佔用稅等問題我都是同意的意見,並具體安排郭某等人簽訂項目協議、具體落實項目,這麼做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招商引資突破法律紅線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競強在引進“中國鐵嶺 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中,濫用職權,違規無償出讓2706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1062368200元。

2010年7月,鐵嶺市人民政府經實地考察、與奧特萊斯(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萊公司”)談判、集體研究後,決定引進“中國鐵嶺 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以下簡稱“奧萊項目”)。

爲此,鐵嶺市人民政府成立奧萊項目領導小組,時任鐵嶺市長被告人張競強任組長,時任鐵嶺副市長郭某(已判決)等人任副組長,郭某負責項目具體落實。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張競強組織召開市長辦公會,專題研究引進奧萊項目及相關優惠政策。會議決定違規向奧萊公司無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給予稅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同年9月,鐵嶺市人民政府分別與奧萊公司簽訂《中國遼寧鐵嶺 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中國遼寧鐵嶺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合作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中國遼寧鐵嶺 奧特萊斯現代服務產業區項目合作補充協議二》,約定:鐵嶺市人民政府全部項目用地掛牌出讓的綜合單價每畝不高於10.5萬元人民幣;鐵嶺市人民政府向奧萊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提供與奧萊公司或爲開發項目設立的項目公司所繳付的全部項目用地出讓金等額的資金,用於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基礎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及土地平整工程、項目商業推廣及宣傳費用,或以政府專項扶持基金對項目進行資金支持,即無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奧萊公司每繳付一筆土地出讓金的7天內,鐵嶺市政府須向奧萊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撥付一次與上述出讓金等額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費用。

2010年10月11日及12月16日,鐵嶺市國土局、鐵嶺市土地儲備中心違反土地出讓相關法律法規,未經遼寧省政府批准徵地、未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將奧萊項目2706畝用地以每平米233.8元人民幣的起拍價掛牌出讓,並於掛牌後補做地價評估報告和集體決策意見書。

奧萊公司摘牌第一批930畝土地後,爲解決奧萊公司自有摘牌資金不足的問題,2010年11月,被告人張競強主持召開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用財政資金爲奧萊公司墊付土地出讓金,共計動用市縣兩級財政資金4.2219億元人民幣,以虛列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名義撥付給奧萊公司,用於該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奧萊公司用自有資金3150萬元人民幣繳納的競買保證金,鐵嶺市人民政府於事後也以虛列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名義予以返還。

奧萊公司取得項目用地後,未按協議約定進行開發建設。2011年7月,奧萊公司以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的形式,將2706畝鐵嶺奧萊項目用地出讓給香港新昌營造集團,獲利港幣18.28億元。奧萊項目也由香港新昌營造集團改爲星悅南岸項目。經鑑定,2706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出讓,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人民幣1062368200元。

對此,證人郭某證言稱,按照張競強在相關會議上研究確定的由財政資金爲奧萊公司墊付土地出讓金的意見,在後續土地出讓金繳納過程中,多次挪用了鐵嶺市和鐵嶺縣的兩級財政資金3.6億餘元,通過奧萊辦以虛列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名義先撥付給奧萊公司,用於土地出讓金繳納,也就是“先返後繳”。而奧萊公司用自有資金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大概只有2000萬元左右,這些資金也均通過奧萊辦賬戶以虛列基礎建設費的名義等額返還給了奧萊公司。鐵嶺市政府與奧萊方簽訂的奧萊項目合作協議、補充協議不符合土地出讓、土地出讓金管理等相關規定,根據國家及省裏的相關政策規定,是明令禁止爲招商引資實行零地價供地的。

證人周某1(時任鐵嶺副市長)證言稱,“當初市政府決策給予奧萊公司零地價供地、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參與決策的相關人員,包括我都清楚這是違反土地出讓、稅收的相關規定的。只不過當時鐵嶺城市發展非常落後、招商引資的心情非常急迫,而我們大家對於奧萊項目又非常看好,所以就突破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紅線,給予了奧萊公司不應給予的政策,現在想想都是教訓。”

7月接遼寧省監委通知接受調查

判決書顯示,另一起犯罪事實是,張競強濫用職權,違規返還耕地佔用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1200萬元。

2010年9月,被告人張競強違反耕地佔用稅相關規定,在奧萊項目不符合減免耕地佔用稅的情況下,同意在鐵嶺市政府與奧萊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項目商業部分享有耕地佔用稅、土地契稅地方所得部分減免50%的優惠政策。2011年11月16日、11月17日,奧萊公司指定的項目公司遼寧同濟置業有限公司、遼寧匯盛置業有限公司向鐵嶺縣地稅局繳納耕地佔用稅人民幣2600餘萬元。之後,鐵嶺市新區財稅局根據項目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基礎設施建設費名義向奧萊公司返還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人民幣1200萬元,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人民幣1200萬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張競強經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電話通知主動到遼寧省接受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其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

“2010年的時候奧特萊斯公司準備在東北搞項目,前期的時候我們鐵嶺市的副市長周某1等人跟奧萊公司也進行了接觸,後來跟我彙報以後,我感覺項目挺好的,也組織市政府進行了多次的考察、研究。經過雙方多次的磋商、考察,才定下來相關的項目內容。鐵嶺市政府爲了引進項目,決定不惜一切代價,爲奧萊項目提供零地價供地和稅費減免的最大優惠政策,2010年的9月份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2010年8月30日,我召開市長辦公會,專題研究奧萊項目優惠政策的事情。會議由我主持,參加會議的有副市長周某1、郭某、財政局局長孫某1、國土局局長趙某1、外經局局長董某等人。在研究過程中,參加會議的人員都對項目表示支持和認可,認爲應該採取最大力度把項目留在鐵嶺。最後我說,這個項目要盡最大努力爭取,項目落地鐵嶺可以帶動周圍產業的發展,可以解決大量的就業,也可以拉動鐵嶺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零地價供地,稅費項目建設期間全免。”張競強供述說。

張競強還供述稱,“根據耕地佔用稅的相關規定,他們是不符合返稅或減稅的,當時我也沒有考慮這些事情,只是爲了能夠留住這個項目,所以我就同意給予奧萊公司這樣的稅收優惠政策。我作爲鐵嶺市政府的市長,在奧萊項目中我是決策者,其中給予奧萊公司零地價、返還耕地佔用稅等問題我都是同意的意見,並具體安排郭某等人簽訂項目協議、具體落實項目,這麼做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丹東中院認爲,被告人張競強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張競強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競強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張競強的辯護人提出的奧萊項目是集體考察、討論決定,奧萊改變規劃造成損失時,張競強已退休,損失不是張競強造成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競強作爲掌握決策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應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對於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被告人張競強辯護人提出的張競強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支持。

9月28日,丹東中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競強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康瑞鑫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康瑞鑫_NB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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