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考勤怎麼計?加班怎麼算?降薪合理嗎?居家辦公這些問題待釐清

因疫情影響,居家辦公在當前階段成爲企業普遍採用的主流辦公方式。打工人最初還沉浸在省去通勤、可以陪伴家人的興奮當中,可沒幾天就發現,居家辦公似乎並沒有想象中那麼美好,比如工作時間更長了、加班費沒有明確說法、不少人還被降薪了……但是法律具有滯後性,現行法律法規更多是對傳統辦公方式的規定和約束,而對於居家辦公,鮮有明確法律規定。

居家辦公可能帶來的種種法律風險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難題1:考勤怎麼計?

“居家辦公期間我們還是使用釘釘打卡,但是打完卡之後員工是不是在工作,那就沒法掌握了。總不能讓所有人都開着攝像頭工作吧?”記者發現,在一些HR們的微信羣裏,不少人提出了類似的問題。

勞動法專家、北京會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波表示,居家辦公因爲員工的工作地點與休息地點的重合,形式上脫離了用人單位的監管,對於勞動者的出勤、實際工作時間如何管理等問題,目前還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員工有可能不起牀就打卡,也可能穿好衣服打個卡又躺下睡覺,還有可能拖延到晚上纔開始幹活。這時,單位如何對員工進行考勤,就成了一道難題。

難題2:加班怎麼算?

經歷了這段時間的居家辦公,很多職場人都有這樣的感受——從8小時在崗變成了全天在線,甚至休息日也逃不掉工作羣的“狂轟濫炸”。於是,一個關於加班的問題又擺在了大家面前。

這樣的勞動爭議在2020年就曾發生。曹女士在某設計院擔任行政部門主辦,因疫情影響,她2月居家辦公,3月輪崗工作。後來,雙方因這段時間的薪酬問題發生爭議,其中就包括加班費一項:曹女士主張,自己在202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仍根據設計院的要求對疫情期間人員情況進行收集、彙總、覈對信息等,應當屬於加班,設計院應支付加班費。而設計院則認爲,在停工停產期間,曹女士居家辦公,工作時間具有彈性,彈性工作時間中的統計、填表等零星工作,不應再支付加班費。最終,法院未支持曹女士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劉建波說,居家辦公期間,因爲員工工作時間碎片化,以及公司監管能力的弱化,對於加班及加班費等問題,雙方之間極容易產生爭議,僅依靠現行法律難以合理解決。以往,勞動者對於加班爭議舉證較爲困難,敗訴較多。居家辦公期間,因爲雙方均是線上交流,員工掌握的“下班時間以後”安排工作證據較爲充足,形式上比較容易證明超時加班問題。但是從調查反饋看,部分員工、企業以及司法裁判人員均認爲居家辦公期間勞動者並未如同在公司上班一樣全身心從事本職工作,即工作時間難免從事家務或者其他私事,事實與法律證據之間衝突明顯,需從法律源頭上予以明確規定。

難題3:降薪合理嗎?

“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公司扣減了基礎工資,只發60%合法嗎?”“在家辦公工資減半了。”“居家辦公3周,公司通知了之後會降薪的風險,工作不飽和的按1.5倍最低工資發。”……很多職場人在網上傾訴委屈和抱怨。

“疫情引起的大規模居家情形下,用人單位業務量大幅萎縮,難以安排員工滿額狀態進行工作。而根據目前的政策通常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降低居家辦公期間的工資待遇。對於勞動者來說,通常感覺居家辦公期間似乎處於24小時待命狀態,雖然工作量可能並不大,但心理和生理壓力增加,加上生活成本壓力,對於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資待遇的動作也極爲牴觸,很難實現協商一致降低工資待遇。”劉建波說。

難題4:隱私如何保護?

近日,一家在線職業教育公司要求居家員工連夜安裝電腦監控軟件,並在工作日每5分鐘抓拍一次人臉,每天截屏次數不得低於89次,否則視爲曠工。此事一出,立即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

老闆們總擔心員工居家“摸魚”,這種失去掌控的焦慮感讓他們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加強監督。於是,出現了“一整天都要開着攝影頭”“釘釘軟件持續定位打卡”等做法。

“嚇得我都不敢去廁所。”“家裏是我的隱私空間,憑什麼要被監控?”打工人紛紛口誅筆伐,網上的罵聲也是鋪天蓋地。

劉建波表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人臉數據以及考勤定位(涉及行蹤軌跡)也屬於敏感個人信息,用人單位以此進行監督是否符合人力資源管理的合理且必要原則,尚存有爭議。另外,關於公司數據保護與居家辦公之間也有矛盾。大量的數據屬於公司商業祕密,居家辦公時上述數據脫離公司監管,存在較大的丟失、泄露等風險。

難題5:工傷如何認定?

人有旦夕禍福,居家辦公,也有意外風險。這就涉及到另一個重要問題——工傷認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工傷構成的三大要件。如今,在家辦公,這三個要件的界定變得模糊起來。

最近兩年,各地也不乏這方面的案例。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發生後,竇某一直在家通過線上方式與客戶溝通發貨及對款問題。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竇某向客戶網上介紹公司情況,5:22,突發疾病死亡。最初,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家屬訴至法院後,法院認爲,竇某系根據公司要求居家辦公,病發時竇某仍在履行工作職責,所以其所處的“家”的場所應當視爲工作場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爲工傷。

劉建波認爲,居家辦公模式下,勞動者受傷或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居家辦公雖然工作場所有所變化,但是“家”可以視爲工作地點,爭議不大。容易產生爭議的是工作時間的認定。居家辦公期間,工作地點與生活場所高度重合導致工作時間呈現碎片化、靈活化的特點,有可能上午十點鐘員工在處理私事,也可能晚上八點鐘在處理工作郵件,難以按照朝九晚五的慣例認定工作時間。而且因爲家庭的隱私和隱蔽性,一旦發生勞動者受傷或者突發疾病,對於是否處於工作時間內既無法提供監控等鐵證,也可能無法提供相應證人證言,導致工傷認定存在較大爭議。

還有很多小問題……

除上述討論較多的問題以外,居家辦公還涉及一些雖小卻較爲現實的法律問題,比如居家辦公期間餐補與交通補貼是否還需要發放?員工需要使用自家場地、電腦等設備,單位要不要給予費用?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爲由拒絕居家辦公?居家辦公期間無法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無法及時蓋章出具各項證明手續等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等等。

疫情期間,不少地方出臺了相應政策、司法審判指導意見,倡導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協商解決雙方之間的問題。但是,鑑於疫情影響範圍如此之廣、持續時間如此之久,而協商又極有可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僅靠協商已經難以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急需政府和司法機關進一步明確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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