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孫娟娟(河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海天醬油“雙標”事件的持續發酵引發多方關注。一名在日本的網友拍攝視頻稱,海天醬油在日本上市的產品標註的添加劑數量要遠遠少於國內產品。對此,海天回覆稱,他們的產品完全符合國家規定,且國內國外產品內控標準一致,並未“雙標”。但商家的答覆沒有打消消費者的質疑。

消費者關注的重點之一是,這些食品添加劑是否安全。對此,專家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不應“妖魔化”食品添加劑,只要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性就可以得到保障。

但對另外幾個重要問題,目前還鮮少看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包括,海天醬油是否涉嫌“雙標”,如果是“雙標”,背後的原因可能有哪些?作爲行業龍頭,海天醬油是否“自己制定標準自己遵守”?“零添加”是否是噱頭?……這些問題就涉及到醬油的工藝、產品類型,以及食品行業相關標準的制定主體、作用方式等。

關於醬油工藝筆者無法給出答案;但作爲食品行業安全法律的研究人員,可以從行業標準作用、科技向善、消費透明這三個角度,提供一個看問題的新視角。如果不解決這三個問題,消費者還會不停陷於食品相關的安全恐慌中,企業也是,不知道哪一家企業哪個產品,隨時可能陷於輿情旋渦。

標準的作用不僅可以實現整齊劃一,而且可以用於差異化定位。爲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政府監管者採用了標準監管,通過明細規格的產品標準、明確目標的績效標準等,爲生產經營者提供行動規範。也就是說,不符合官方要求的強制性標準,生產經營者的產品將無法進入市場。食品添加劑的標準監管即爲典型案例。通過規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限量,保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以下要求,如不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該食品本身或加工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爲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等。

那麼中國在食品安全監管上力度如何?監管標準不同是否是引發海天醬油“雙標”爭議的一個原因?

2008年三聚氰胺案之後,中國持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爲食品安全監管夯實了規範基礎。作爲強制性技術規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明確了食品成分、生產過程、檢測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其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食品添加劑。

除了國內標準,食品貿易的全球流通也需要協調一致的國際標準,來確保使用成分、殘留物質等符合安全要求。然而,標準不僅僅是一種安全產品的保障工具,還是跨地區貿易的制度壁壘。

因此,基於標準的安全監管一方面需要各國各地區的政府努力,促進安全標準的可協調性,避免不同監管轄區的強制性標準成爲產品流通的貿易壁壘。協調一致的標準既保證了我們的醬油能賣到日本等其他國家,其他國家的產品也能賣到中國。當然,各國消費需求的差異、食品行業發展的水平差異也需要因地制宜的標準。但這仍需要以科學實際來確保標準的客觀性,避免將其作爲貿易壁壘。例如,高水平的標準不排除各國從環境安全、動物福利等其他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包括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等。這更彰顯了國際或地區層面促進標準協調統一的重要性,以保障國際和國內市場的正常化運行。食品領域內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就扮演者這一協調角色,內容上涉及到食品添加劑標準的全球協調。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是唯一擔任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兩個委員會主持國的發展中國家。這無疑增加了中國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另一方面,行業發展、企業競爭需要在保障安全底線的同時“標新立異”。這同樣可以藉助差異化的標準來規範產品和行爲。所謂一流企業搞標準,追求產品卓越的企業需要通過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產品滿足分級分類的消費需求,並藉助標準來規範內部的生產經營和對外的交流宣傳。無論是國外由行業或企業牽頭制定的私營標準,還是我國標準體系中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其作用就是爲行業與企業的差異化競爭提供製度空間。在海天醬油的討論中常提及的“標準”,實際上涉及了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市場主導的差異化這兩套標準。

所以說,標準本身是沒有高低之分,但因制度主體、作用方式的不同,有統一的剛性要求,也有差異化的選擇應用。此外,此次事件亦表明,除了標準本身的理解,消費者也關注標準制定的過程和標準執行的監督。尤其是,團體標準等私營標準制定的行業意義與執行效果。

從實驗室到市場,科技應用不僅帶來創新的產品與服務,也伴隨着威脅公共安全的技術風險。因此,與科技應用相伴的技術規則不僅只是科學界的自律問題,也是政府兼顧創新激勵與保障安全的監管問題。後者的一個發展就是將技術規則融入強制性的法律規則或自律性的市場、社會規則等。當下,消費者可以買到各類風味且耐儲存的食品便是得益於食品工業的發展和食品添加劑的應用。從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與監管來看,各國各地區的制度安排既有品種分類與監管手段的差別,也致力於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

除了標準監管,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也涉及事前准入,這需要基於科學的安全評估來許可某一食品添加劑的市場化應用。該許可也並非一勞永逸,需要結合科技發展和市場需求來適時調整。質言之,使用食品添加劑要考慮必要性原則,即在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應儘可能減低添加劑在食品中的用量。與此同時,未經許可的添加歷來是打擊重點,尤其是對身體健康危害大的非法添加,我國更是重拳出擊,不斷強化刑事打擊力度。

鑑於消費者對於自然食品的青睞,“無添加”食品是商家滿足消費預期的新選擇,其實現需要生產者藉助技術進步來確保即便不使用食品添加劑,仍可以滿足產品安全與質量的預期目標。作爲一種市場選擇,這是宣稱者的商業性言論自由。但其需要滿足保證宣稱真實性、不得誤導消費者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當“無添加”的產品受到質疑時,被質疑的生產經營者需要舉證來自證真實,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與此同時,“無添加”的宣稱是生產經營者的差異化選擇而非“高人一等”,即不能因此貶低添加產品而導致不公平競爭。無論是欺騙消費者還是對競爭者的污名化,其後果都會惡化商業環境,加劇消費者對於所涉產品乃至行業的不信任。一如海天事件,看似一家品牌的公關危機,實則是食品添加劑與醬油產業受到了消費質疑。

最後,消費者的權利意識與社會責任與日俱增。專業知識與信息的獲取便捷性也爲消費者的參與表達提供了支持。消費透明不僅可以保障自身的知情選擇,而且可以藉助消費選擇、公衆參與來督促生產經營者關注社會公平,履行社會責任。

在食品行業,前述發展的一個表現是消費者要求食品供應鏈的透明化與公開性。作爲制度回應,風險交流使得越來越多的專家參與科普交流,幫助消費者理性理解食品科技的創新與應用。交流內容包括了監管科技風險的制度安排,如食品添加劑的標準與監管。與結論相比,過程信息對於消費者而言同樣重要。

爲什麼我國和日本在同類型的產品上存在不同的標準要求,爲什麼企業可以主導標準制定……這些問題同樣需要面向消費者的長期交流來助力危機時的理性辨析。從制度構建來說,風險交流並非僅僅只是單向的知識宣貫,也包括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中的外部參與,如標準制修訂與制定中的風險交流。這意味着消費者不僅只是接受規則,也要參與規則設定。參與是利益表達和過程知悉,也是事先了解異議、促成共識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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