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張建波

地鐵車門關閉的提示音已經響起,李某(化姓)卻一個健步衝進了車廂,誰知隨身攜帶的拖車被車門夾住,在用力拉拽拖車的過程中,李某腰部拉傷。爲此,李某將地鐵公司訴至無錫市梁溪法院。案件承辦法官2月1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強行“衝門”未果還受了傷 乘客起訴地鐵賠償

2021年6月,無錫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樣,拉着買菜用的拖車去坐地鐵。到達站臺時,地鐵車內的提示小燈已經閃爍並已響起提示音,車廂警示燈一併亮起。

爲了不錯過這趟地鐵,李某急忙拉着拖車快步跑入車廂。當李某跨入車廂的瞬間,車廂門開始關閉,但其拖車未完全進入車廂,導致車門兩次試圖關閉都被拖車阻擋,在門即將合攏時被迅速彈開。

在此過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車,腰部受傷,經診斷爲腰椎骨折,花費醫療費2.8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李某傷勢構成九級傷殘。李某認爲,地鐵公司作爲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地鐵方面已盡“義務”法院駁回訴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經響起提示音並閃爍警示燈的同時冒險快步拖車進入車廂的,其進入車廂的瞬間與車門關閉的間隔在1至2秒內,李某因拖車未完全進入車廂,被車廂門夾住而受力受傷。

事發站臺門顯眼處張貼有“門燈閃爍,請勿上車”的安全標識,候車區公告欄張貼有《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載明:“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時或者警示燈閃爍時,禁止上下車。”上述守則,在事發車站共張貼13處。

法院認爲,地鐵公司作爲地鐵運營、服務企業,通過張貼安全標識、《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等多種方式對乘客進行了安全提示,對車廂關門也設置了合理流程即在關門前會響起提示音並同時閃爍警示燈,故地鐵公司已經盡到了可預見、可預防的防護措施。同時,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無視安全警示、疏於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對此發生損害的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公共場所要盡安全保障義務 擔責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辦法官李琪霖受訪時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車站、機場、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上述法律規定不能片面地理解爲“只要事故發生在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就必須承擔責任”,因爲經營者、管理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縱觀該案,地鐵公司在安全保障義務上未有過錯,無需擔責。

法官提醒,一方面,廣大乘客應養成良好的出行習慣,“衝門、搶門”不僅不能節約時間,還可能發生事故,得不償失;另一方面,地鐵公司應抓好管理環節,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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