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們買基金,一般都是盈虧自負。但在今年8月,北京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判書,卻讓市場炸了鍋!

有個基民,2015年A股最高點的時候,在建行北京恩濟支行買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後果可想而知,一下子虧了60%,虧損金額57萬多,基民於是把該支行告到了法庭。

按照常理,結局大家都猜得到,但這次不一樣。

一審法院判銀行賠償該基民所有損失,建行不服,於是二審,依舊維持原判,建行還不服,去到北京高院,最後駁回再審申請。想不服都不行了。

那這一切是怎麼做到的呢?

據一審裁判文書,北京海淀區王女士稱,由於收入不高,風險承受能力較低,故一直明確要求只購買保本型且爲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但2015年6月2日,建行理財經理主動向王女士推銷一款產品,並要求王女士到建行恩濟支行營業廳辦理。王女士出於信任,按照指示購買了價值96.6萬元的理財產品。

據裁判文書,王女士買的是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證軍工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在整個操作購買的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的工作人員均未向王女士告知及解釋該理財產品系股票型基金,且爲第三方發行的產品,亦未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

2016年初,由於王女士需要用款,要求贖回購買的理財產品,卻被建行恩濟支行告知已虧損30餘萬元,此時王女士才知道其購買的理財產品系第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產品。

王女士認爲,是銀行違反規定,在明知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情況下,欺騙她買第三方發行的高風險理財產品,並由此導致巨大損失。

最後王女士請求法院建行恩濟支行賠償虧損576481.95元,另外,所投本金(96.6萬元)自購買涉案理財產品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買了基金虧了錢,要代銷銀行賠錢,估計建行也是懵了。

建行當然不肯賠這筆錢。並使出了一招殺手鐧,那就是如果買基金虧錢要我賠,那麼如果賺錢了呢?

事實上,這場官司,從一審到二審,從裁判文書上的內容來看,這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在王女士填寫的問卷中,選項分別是:“大部分投資於存款、國債等,較少投資於股票基金等風險產品”、“保守投資,不希望本金損失,願意承擔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動”、“資產穩健增長”、“本金10%以內的損失”會出現明顯焦慮。最後,建行恩濟支行確定王女士的風險評估結果爲穩健型。

填寫前述問卷的同時,王女士還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投資人風險提示確認書》上簽字。

所以北京高院稱,關於建行恩濟支行主張王女士多次購買理財產品,有足夠投資經驗一節,但對方雖多次購買理財產品,其之前購買理財產品的事實,並不能導致其對本案涉訴基金的相關風險等內容有所瞭解,並不能據此減輕或免除建行恩濟支行未按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適當性推介義務及未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而應承擔的責任。

兩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並結合相應證據所作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濟支行的再審申請。

雖然法律給出了公正的判決,但作爲投資者,大家還是要擦亮雙眼。

而且大家還要知道的是,史上最嚴金融銷售規定也要來了。

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簡稱《會議紀要》)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計6條。

核心內容包括: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所以有投資需求的朋友,可以多多關注該新規,避免日後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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