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鳳文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爲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近日,央行會同銀保監會發布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引發業內廣泛關注。

所謂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宏觀審慎政策逐漸成爲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內容。其中,加強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是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領域。現實情況是,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7個成員國中,絕大部分國家已經建立了本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和監管辦法。由此可見,《評估辦法》的出臺既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一個重要步驟,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00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68萬億元,在我國金融業總資產中佔比達到89%。如此之高的比例足以說明,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而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體量大,是銀行業的主體,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風向標作用,其經營和風險狀況直接關係到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對我國經濟和金融起到“穩定器”的作用。

當前,我國對銀行業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監管政策的“一刀切”被一些金融機構所詬病,尤其是對於中小銀行機構來說也顯得不夠公平。目前,我國工農中建四大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巴塞爾協議要求,理應對這些機構實施更嚴格的監管。應該說,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抓住了我國金融風險防範的主要矛盾,符合國情,符合經濟金融發展現實情況,不僅有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更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健程度、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毋庸置疑,《評估辦法》通過對相應定量指標的計算,輔之以對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爲監管分類奠定了較好基礎。由此也標誌着差異化監管走向深入、走進實質階段,這也人們所期盼的。隨着《評估辦法》的實施,對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機構在規模擴張、關聯交易、複雜業務開展等方面將受到嚴格的限制,由此將有效抑制盲目擴張規模的衝動,減少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等不必要的關聯,壓縮過於複雜的業務,促使銀行經營迴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不僅如此,還將促使銀行加強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治理等,完善內控建設,爲有效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奠定良好基礎。

其實,識別系統重要性銀行並不是目的,最終目的是要強化監管,切實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經營穩健性,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既然如此,監管部門在銀行機構監管標準的確定上就要有所區別,寬嚴相濟,給系統重要性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機構留足發展的空間,避免“一刀切”現象。通過強化監管,提升發展質量,提高我國銀行體系穩健程度,在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推動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助力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此外,還應採取有效措施,統一數據口徑,加強數據真實性檢查,確保系統重要性銀行數據來源的準確性,避免人爲因素影響對銀行的有效識別評估。與此同時,《評估辦法》也要與時俱進,對不能滿足要求的數據指標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完善。

需要重點強調的是,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機構,要肩負起金融“穩定器”的重任,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杜絕盲目擴張和違法違規經營,發揮好表率作用,走好穩健經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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