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聚焦|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聚焦|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檢察日報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麗麗) 今天舉行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稿強化了對於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因醫患關係所引發的侵權責任備受社會關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曾對保護患者隱私做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歷資料,是一種較爲嚴重的侵權行爲,有可能對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學習造成重大影響。爲遏制這種行爲,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無論該行爲對患者是否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相關條文刪去了“造成患者損害”這一條件。這意味着,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也對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規範得更爲周延。該草案一審稿曾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對此,有的部門和社會公衆提出,“不宜向患者說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實踐中常引發爭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在患者昏迷或者由於生理、精神狀態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屬於“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據此,草案二審稿將“不宜向患者說明”修改爲“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

聚焦|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來源 | 檢察日報

審覈 | 徐東巍

編輯 | 宗豔

聚焦|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