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一個朝代,近百年百官無俸祿,對官員貪腐的懲罰卻十分嚴厲,這個朝代就是北魏。北魏(386年—534年)是鮮卑族建立政權,也是南北朝時期北朝第一個王朝。386年初,北魏開國皇帝道武帝拓跋珪在牛川(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西南)自稱“代王”,重建代國。當年四月,拓跋珪遷都盛樂(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改國號爲“魏”,史稱“北魏”,398年,拓跋珪遷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市)。409年,拓跋珪遇刺身亡,終年僅三十九歲,在位二十四年。從拓跋珪在公元386年建立北魏,到孝文帝拓跋宏在公元484年建立傣祿制,中間98年在北魏當官沒傣祿。這個期間的北魏皇帝有:明元帝拓跋嗣(公元409年-公元423年在位)、太武皇帝拓跋燾(424年―452年在位)、敬壽皇帝拓跋餘(452年在位232天)、文成帝拓跋浚(452年—465年在位)、獻文帝拓跋弘(465年―471年在位)、孝文帝拓跋宏(471年-499年在位)。這些北魏皇帝開疆擴土,使北魏成爲北方少數民族第一個統一中國北方的政權。這也許得益於百官無傣祿,因爲沒傣祿有賞賜,打了勝仗之後,把掠奪回來的財富賞賜給官員。這就剌激官員們去開疆擴土打勝仗,否則沒工資,生活艱難。這種制度和秦國商鞅的二十等爵制有相似之處。

拓跋珪

拓跋嗣

拓跋燾

影視劇中的拓跋餘

影視劇中的拓跋宏

影視劇中的拓跋弘

隨着北方的統一,戰爭的減少,賞賜的次數越來越少,如道武帝在位二十四年,共賞賜十八次,戰後賞賜十一次,發展到了文成帝,其在位十四年,但賞賜卻僅僅有三次,再加之賞賜物常常是賜予少數的皇親國戚、朝中顯貴、立功將領、恩幸寵臣,大多數官員生活清苦是不言自明的,如,高允,太武帝神麚四年(431),出任中書侍郎,此後多年一直任此職,如此高官,生活卻是“允常將諸子樵採自給”、“家貧無衣,妻子不立”、“惟草屋數間,布披紜袍,廚中鹽菜而已”,世祖朝任南中郎將的張蒲,“家境清貧,妻子衣食不給”,這是史書中對處於機要之職的高允、處於三品南中郎將的張蒲的清貧生活的描述,從中就可窺見普通低級官員的生活之艱辛了。

衣、食、住、行是人之爲人的最基本需求,而北魏朝廷卻連官員這最基本的需求都滿足不了,百官要生存,就只能鋌而走險,通過一些不法手段來自行解決日常生活用度,史稱“時官無俸祿,唯取給於民”,吏治不清就是順理成章了。出現了“內外羣官及牧守令長,不能憂勤所司,糾舉非法,廢公帶私,更相隱置,濁貨爲官,政存苟且”的局面。針對這種情況,北魏制定了嚴厲的懲治貪官的制度——派遣使者循行地方,使其成爲監察地方官員的重要制度,來澄清吏治,維護統治。

《魏書》卷1《太祖道武帝紀》:

道武帝於定都平城,即皇帝位,定國號爲“魏”的天興元年(398)八月,即“遣使循行郡國,舉奏守宰不法者,親覽察黜陟之”。

時隔兩年,即天興三年(400),就又“分命諸官循行州郡,觀民風俗,察舉不法”。又隔一年,即天興四年(401),再一次“分命使者循行州郡,聽察辭訟,糾劾不法”。

《北史》卷3《太宗明元帝紀》:

太宗永興三年(411),“詔北新侯安同等持節循察並、定二州及諸山居雜胡、丁零,問其疾苦,察舉守宰不法者”。

《魏書》卷1《太宗明元帝紀》:

太宗神瑞元年(414),“詔使者循行諸州,校閱守宰資財,非自家所齎,悉薄爲贓”。

《魏書》卷2《世祖太武帝紀》:

始光四年(427),太武帝“行幸中山,守宰貪污免者十數人”。

神麚元年(428)春正月,“以天下首令多行非法,精選忠良悉代之”。

《魏書》卷5《高宗文成帝紀》:

太安元年(455),“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循行州郡,”重點也是糾察“奸邪在位,政教凌遲”之官員,並且要“大明賞罰”。

《魏書》卷7上《高祖孝文帝紀》:

延興三年(473),“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達,遣使者觀風察獄,黜陟幽明”。

太和八年(484),六月,班祿,“是秋,遣使循行天下,糾舉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

從上面所舉可知,省察地方官吏、彈劾不法行爲是北魏遣使出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的,派遣使者深入地方基層,彈劾贓官,嚴懲酷吏,對“昏於政者,殺而戮之;善於政者,褒而獎之”,不僅有利於改善北魏混濁的吏治狀況,而且對地方官員也起到了震懾作用,督促他們憂民、勤政、廉潔奉公。對所查處出來的官員懲治也是非常嚴厲的,《資治通鑑》卷132宋明帝泰始三年至六年載,獻文帝下詔“吏受所監臨羊一口、酒一斛者,死,與者以從坐論。有能糾告尚書以下罪狀者,隨所糾官輕重受之”,也就是說,受賄了一隻羊、一斛酒就要判死刑,其吏治不能說不嚴。

然而,隨着戰爭的減少,賞賜也越來越少,很多官員沒有了生活來源,於是鋌而走險,走了了貪腐之路,再嚴酷的法律也無法遏制。張白澤認爲嚴酷的法律不是解決吏治腐敗、官員貪殘的最終手段,問題的關鍵癥結所在是,“皇朝貴臣,服勤無報”,遂提出“班祿酬廉”纔是昇平之軌、刑措之風必致之解決良法。

張白澤於皇興年間(467——471)首次提出了班祿酬廉,但《魏書》卷7上《高祖孝文帝紀》記載,直到太和八年(484),孝文帝才“始班俸祿。……戶增調三匹,谷三斛九鬥,以爲官司之祿,均預調爲二匹之賦,即兼商用。雖有一時之煩,終克永逸之益。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從國家法律的高度把俸祿制確定下來,同時也制定了嚴格的懲貪制度:贓滿一匹者死。貪一匹布就判死刑。

俸祿制的實行,一改百官無祿的狀況,爲百官提供了生活上的保障,北魏朝廷出現了《魏書》卷110《刑罰志》中所載的“食祿者局蹐,賕謁之路殆絕”的吏治清明局面,如,遊肇“清貧寡欲,資仰俸祿而已”、東荊州刺史裴佗,“爲治有方,威惠甚著,……年得俸祿,分恤貧窮,……不事家產,宅不過三十步,又無田園,暑不張蓋,寒不衣裘”等,孝文帝朝出現的廉吏是舉不勝舉。

在班祿酬廉的同時,孝文帝也加大了法律的嚴懲力度,史稱“始建祿制,法禁嚴峻”,他於班行祿制的同年秋即“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還有對涼州刺史拓跋提“坐貪縱,徙配北鎮”;汝陰王拓跋天賜及南安望拓跋楨“並坐贓免爲庶人”;長安鎮大將拓跋太興“以黷貨,削除官爵”,等等對違法官員的處置,對百官起到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

百官的基本生活有了朝廷頒發的俸祿爲保障,大多官員都不會不顧身家性命而再去非法專恣、貪贓枉法了,而是“貪殘之心止,竭效之誠篤”。史稱“至於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後剩殘去殺”,達到了“班祿酬廉”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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