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理論上來說,職工能否帶薪休假,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當然對落實制度負主體責任。《意見》首先明確“用人單位對履行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負主體責任”,在印象中似乎是第一次明確提出。

近日,發改委等9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改善節假日旅遊出行環境促進旅遊消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大力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推動錯峯出行。

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是一個談了多年的老話題。《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早就對帶薪休假做出制度安排,但到今天,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及部分大型民企落實該制度效果較好。

如何促進沒有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單位(主要是中小微企業),保障職工權益、促使旅遊消費,仍是我們需要着力解決的問題。上述《意見》就此提出多種新舉措,讓人眼前一亮。如果這些新舉措轉化爲新動力,將帶來多重利好。

《意見》首先明確“用人單位對履行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負主體責任”,在印象中似乎是第一次明確提出。從理論上來說,職工能否帶薪休假,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當然對落實制度負主體責任。但以往表述中未曾出現。

此次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意味着職工帶薪休假停留在紙上,用人單位就是失責。也就是說,這一表述或許暗示,有關方面很可能要依法對失責的用人單位追責。相關制度中早就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具體罰則。

即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次,明確了工會的責任。即工會組織對維護本單位職工帶薪休假權益負主要責任,這種表述或許也是首次提出。此前的制度中,僅提到“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不夠具體,自然不利於工會組織落實自己責任。

而此次提出,工會將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納入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事項,定期向本單位職工進行報告和說明。顯然更爲具體,這爲工會落實主要責任提供了遵循,明確了方向。如果工會照此履責,職工休假權有望落地。

其三,重申了監管責任。儘管制度中早就明確地方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但落實情況並不理想,這可能是因爲監管力量有限。此次又要求相關部門對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是一種督促。

不難發現,《意見》所釋放的信息不同於以往。如果《意見》制定部門能夠對地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就能倒逼地方有關部門積極作爲。如果地方部門作爲,就能倒逼用人單位盡責。從這個邏輯來說新舉措有望變成新動力。

希望從上到下形成連環倒逼效應。此外,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沒有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生存境況並不樂觀,因而格外重視勞動力成本。所以,爲企業減負、提升企業效益是落實該制度的另一個有效辦法。不過,對於經營情況好卻不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則應該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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