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無論是現行《婚姻法》還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授權登記機構關於“被結婚”的“撤消權”。問題在於,因身份證丟失而造成的“被結婚”,並沒有“受脅迫”等情形,不符合受害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

一張身份證“結了”兩次婚。貴州代女士因近期購房等事宜,她查詢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2011年在重慶市銅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男子王某某於2013年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臨漳縣民政局稱,無法撤消,建議起訴。(12月17日澎湃新聞)

因身份證丟失而造成的“被X X”現象不少。對此,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出臺新規,“被法人”後被冒名者本人在網上可以申請撤銷登記。然而,代女士身份證丟失後出現的“被結婚”,卻面臨“撤消難”。這種現象也非個例。被冒名者面臨諸多苦惱,比如影響代女士及時購房,走司法渠道比較慢。

按說,民政部門作爲婚姻登記機構,既能辦理結婚登記又能辦理離婚手續,也應該能撤消“被結婚”。而且,“被結婚”也與民政部門當初審覈不嚴有關,民政部門應該主動糾錯。然而臨漳縣民政局稱,“民政局沒有權限對個人婚姻登記記錄進行撤銷”,建議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瑕疵來撤消登記。

起訴確實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但代女士家在外地,在涉案地起訴的綜合成本比較高。對此,筆者以爲,“被結婚”錯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應該爲此付出較大代價。從保護被冒名者合法權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來說,應當由“被結婚”的婚姻登記機構查清事實,及時撤消非法婚姻登記。

但無論是現行《婚姻法》還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授權登記機構關於“被結婚”的“撤消權”。也就是說臨漳縣民政局稱無法撤消是有依據的。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出具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問題在於,因身份證丟失而造成的“被結婚”,並沒有“受脅迫”等情形,不符合受害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可見,現行《婚姻法》等不完善,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所以要破解這種“撤消難”,需及時完善《婚姻法》及相關條例、規範,以制度來倒逼婚姻登記機構撤消“被結婚”。

如果說“被結婚”現象中被冒名者有錯,僅僅是丟失了自己身份證。而身份證被人冒用,主要是因爲過去身份證掛失管理落後,以及婚姻登記信息過去沒有全國聯網。當然,民政部門審覈不嚴難辭其咎。既然“被結婚”主要責任不在被冒名者,不應讓被冒名者承受“被結婚”帶來的苦惱和損失。

雖然說2018年年底實現了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今後再出現“被結婚”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在此之前發生的“被結婚”,有的已經暴露,有的尚未暴露,也需要有效破解。如果修改《婚姻法》,程序複雜,短期難以實現,民政部門不妨借鑑市場監管總局做法,出臺新規方便被冒名者撤消登記。

由於婚姻是一件非常神聖和嚴肅的事情,顯然不能隨便撤消登記,這大概是現行法律和工作規範給撤消婚姻登記設置條件、程序的原因。但對於非法登記的“被結婚”,不應該設計繁瑣的撤消條件和程序,否則給人感覺是在保護“被結婚”。因此,對於“被結婚”帶來的“撤消難”,需及時破解。

至於冒用者和審覈不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該受到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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