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訴案例中,張某在漢福公司經營管理的超市內被貨物砸傷,漢福公司作爲該公共場所的直接管理人,其應當對進入超市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漢福公司認爲:1.漢福公司擺放貨物的方式並未有何不當,貨物放置原本穩妥,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介紹:

2017 年 1 月 26 日中午,張某到漢福後湖分公司經營的某超市購物,張某在選購墊子時,當其用手觸摸貨架前面掛着的墊子後,擺放在所選墊子後面的一整卷墊子倒下來,將張某的左足砸傷。張某當即被送往武漢市中心醫院治療。

張某認爲:1.漢福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貨物擺放方式不當,超市未張貼警示標誌,現場沒有導購人員,均說明漢福公司存在過錯。2.張某是正常選購商品,不存在過錯。

漢福公司認爲:1.漢福公司擺放貨物的方式並未有何不當,貨物放置原本穩妥,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2.根據常理推斷,“觸摸”行爲不致產生其他貨物倒下的後果。張某並未就貨物擺放不牢固舉證,沒有證據證明漢福公司存在過錯。3.張某在選購商品時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用力過大導致牽扯其他貨物發生傾倒,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對自身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認爲:漢福公司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漢福公司主張張某在選購過程中有拉扯貨物等不當行爲,張某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漢福公司沒有證據證實系張某的故意行爲造成的,而且倒塌的貨物擺放在貨架後面,張某無法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認定漢福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分析:

何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訴案例中,張某在漢福公司經營管理的超市內被貨物砸傷,漢福公司作爲該公共場所的直接管理人,其應當對進入超市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漢福公司既沒有在貨架上安裝固定裝置,防止貨物發生傾倒,也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可以認定漢福公司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筆者在此囉嗦一句,新年將至,作爲公共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法條檢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3、《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劉忠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