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原標題:河南4名兒童被埋死亡 重大責任事故罪 你瞭解嗎

據新鄉日報,4月18日下午,河南原陽盛和府建築工地自卸車傾倒土方時,將在工地玩耍的4名兒童壓埋,致其不幸死亡。初步查明,該工地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屬無證非法施工,涉事車輛爲向後傾翻型後八輪自卸車,系違規作業。

該事件引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從事發到立案,再到案件初步結果,應該說比此前沸沸揚揚的性侵養女案快速很多。

原陽縣委宣傳部4月19日凌晨在原陽縣政府官網發佈通報,4月18日17點30分至22點40分,在原陽縣盛和府小區堆放的土方中陸續發現4名5至11歲兒童屍體,均系與該小區相鄰的原陽縣原興辦事處溫莊村人。經初步判斷,可能因土方壓埋窒息死亡,具體原因需要進一步調查。事發後,市縣兩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已被警方控制接受調查的7人,包括該項目法人代表吳某、項目經理、施工方相關負責人及涉案司機主要爲項目部人員。1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8名開發及施工人員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本罪的構成要件爲:

1、犯罪主體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體

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爲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爲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重大責任事故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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