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再婚後又離婚,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一、繼承權的定義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爲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爲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二、再婚後又離婚,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關於因再婚家庭離異而引發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是否仍享有繼承權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1)第一種觀點認爲:無繼承權。繼父母子女關係形成的前提是姻親關係的形成,而所謂姻親關係的形成即始於結婚行爲。由此可知,離婚行爲將導致姻親關係的消滅,同時也會導致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消滅。繼父母子女關係一旦消滅,繼子女當然對繼父母的財產喪失了繼承權;(2)第二種觀點認爲:有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繼承權;(3)第三種觀點認爲:有條件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繼承權。繼子女獲得繼承權的條件是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扶養關係是建立在一定的親屬關係之上的,而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是姻親關係(繼父母和生父母的結婚)而產生的一種擬製關係,這種擬製關係並不像血親關係那樣直接產生法定扶養義務。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後,即雙方姻親關係解除後,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應通過雙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養的關係予以判斷。

三、結論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相互繼承遺產必須具備“有扶養關係”這一條件,而扶養關係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指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照顧、教育等,或者繼子女對繼父母進行了贍養、照料等形成的關係。

關於再婚後又離婚,未成年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實務中有爭議,筆者比較認同第三種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1988年1月22日)中也指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人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也就是說,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並不因爲繼父母離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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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譚嬌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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