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保證責任不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賠償損失的,只要該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即使保證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期間還是否適用?

一、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爲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無效,保證期間是否仍然存在?

問題引出:本律師在代理訴訟案件中,遇見債權人基於無效的保證合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其主張權利的時間已經晚於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

那麼保證人可否以保證期間已經經過爲由,免除因無效的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呢?

三、實務案例檢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對題述問題的認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一)案例一:保證合同無效,保證期間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7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於白銀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爲無經營性收益的事業單位,其爲但楊奎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爲應屬無效。但即使保證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由於思潮家居公司並未在保證期間內向白銀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主張權利,故白銀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對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相應免除。

(二)案例二:沒有保證期間,應計算過錯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55號

關於本案是否已超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問題。農行大荔支行在本案中承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應適用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29日,而此時金紫陽公司並未還款,農行大荔支行亦未承擔相應的責任,簡萍從此刻開始應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而簡萍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明其此後一直在向農行大荔支行主張權利,足以證明訴訟時效多次發生中斷,故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農行大荔支行的主張缺乏證據證明。

四、現目前的主流裁判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保證期間是對保證責任的限制期間,其適用的前提是保證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承擔的是因締約過失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並非保證責任。因此,保證責任不適用擔保法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賠償損失的,只要該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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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盧昱芸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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