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場購物車被盜引發責任之訴

一、案情回放:

2003年8月26日上午河南省唐河縣城關鎮居民仝女士到唐河縣興盛昌商場購物時,將價值1萬多元的新摩托車鎖好後停放在該商場店前設置的停車區內。當仝女士購物後欲結算時,發現停放在停車區內的五羊本田100踏板摩托車不見了送慌忙出店尋找,在和看管人員葉某爭執未果的情況下,仝女士向110報了警。

唐河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後,對仝女土和葉某進行了詢問,確認摩托車被盜。仝女士稱摩托車儲備箱內存放有現金40000元。案發後,仝女土多次找興盛昌商場交涉、商議索賠事宜,未果。爲此,仝女士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興盛昌商場賠償損失14000元。

二、公堂對簿各辯是非:

唐河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公開審理此案。訴訟中原告稱,她是衝着被告的信譽來的,這也不是第一次到被告處購物,每次來購物都看到被告在店門前設置的“車輛請自覺存人存車區內,否則丟失後果自負的告知牌”,所以來這裏購物是很放心的。去年8月26日在被告處購物時,她將摩托車停放在了被告設置的停車區內,而且在停放時,被告看管人員葉某還協助她將一攔檔車輛的鐵槓挪開後原告纔將摩托車停放在停車區內的。作爲消費者到商場消費而丟了東西難道要自認倒黴嗎?爲了證明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原告提供了相關證據、證言材料。

被告興盛昌商場據理力爭,認爲自己已向消費者提供了車輛存放保障安全設施摩托被盜是因爲原告未按要求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區內造成的。被告看管人員也稱挪開鐵槓後,不知道原告將摩托車停放在了什麼地方,原告也沒有向看管人員交代照看車輛,看管人員也未收取原告任何費用據此,被告認爲雙方並未形成保管合同關係,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認爲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同時也提供了證人證言,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在法庭上脣槍舌劍,互不相讓,一時是非難辨。

三、法院判決商場賠償:

法庭依法調取了有關材料,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梳理,並當庭進行了質證。最後,經合議庭評議認爲,被告否認原告摩托車在被告有專人管的停車區內被盜,但被告的停車區看管人員(即本案被告方的證人)葉某證實,原告騎摩托車自東向西從店門前的通道經過,由於有一鐵槓擋住原告的路,葉某將槓子挪開,而挪開槓子只有兩個去向,一是向西,二是到停車區。因向西停上一輛正在卸貨的三輪車擋着道路,故原告只能將摩托車停在停車區內。且葉某也證實了原告從店中出來發現摩托車被盜與其爭吵這一-情節,故原告方所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被告方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原告稱購物時所防摩托車在被告停車區被盜的事實存在。因被告有“車輛請自覺存人存車區內,否則丟失後果自負”的告示告知,可以認定被告方已對原告方形成了服務合同的隨附義務,由於被告方的看管人員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未盡足夠謹慎地注意,致使原告的摩托車被盜,責任完全在被告方。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摩托車丟失損失,由於原告的摩托車購買僅有2個多月,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1萬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稱其摩托車內放有4000元現金,因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唐河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興盛昌商場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摩托車損失1萬元整。

四、律師說法:

1、丟車之責如何認定

仝女士作爲消費者前往商場購物,與經營者商場之間已經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除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外,還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進行消費時,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車輛等交通工具負有適當的保管義務,當發生了車輛丟失事件,商場應當履行消費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積極幫助尋找,或採取適當避免可能發生損害的補救措施和必要的賠償。

附隨義務是針對合同主義務而講的,雖然合同沒有約定,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也應當履行的義務。《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是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裏所規定的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也是附隨義務。《合同法》第一〇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擔違反附隨義務責任必須是義務人主觀上有過錯。就本案而言,該商場門口有專職人員看管車輛,而且明示車輛必須停放在存車區,原告就會認爲有專職人員看管而放鬆對車輛的自我看護,雖然被告對原告車輛是否停放在存車區內有異議,但相關證據足以推定原告車輛是在被告停車區被盜的,被盜原因是被告在免費看護車輛的管理中有漏洞,所以被告方明顯存在有過錯。退一步講,即便是經營者未在商場門前設置停車區和安排看管人員,顧客車輛丟失,經營者有過錯的,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2、附隨義務應當擴大

從法律設定附隨義務的作用來看,一是輔助實現合同主義務;二是避免合同當事人人身或財產利益受到損害。附隨義務的設定勢必會加重商場、醫院等經營服、務行業的責任,但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弱者的保護。隨着商業競爭的日益加劇,商家經營理念的更新和消費者消費理念的日漸成熟,商家的附隨義務量擴大趨勢是不容爭辯的,也是應當的。消費者邊享受商家提供的服務,一邊他記着自己的車輛安全,是無法從心理上得到完美的服務,而商家忽視法律上規定的附隨義務,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甚至生命,是與現代經營理念和消費理念背道而馳的,最終還是損害了商家的利益。

現代消費理念提倡“消費享受”,這中間就包含了經營者的附隨義務內容,如免費看管車輛、提包,照看嬰兒或提供其他娛樂等免費消費服務,這是商業競爭的必然趨勢,也必然要求經營者承載着更多的行業責任。

在網絡經濟日漸發達,實體店鋪經營逐漸被冷落的今天,經營者更應主動把附隨義務當成是自己的經營理念,而不是一種被動履行的義務,要讓消費者去體會享受購物服務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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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華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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