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的關係

一、問題的提出:

關於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意外事故屬於應該賠付的範圍,保險人在賠付之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時,對於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了不可抗力作爲免責條款,卻未約定意外事故,此時,保險公司是否能夠依法得到追償?

二、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對於意外事故,我國法律尚未明確界定。一般而言,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件,又稱意外事故。

三: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聯繫與區別

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由於行爲人以外的原因發生,其共同點都有不可預見性。但二者又有所區別:

1.從不可預見性分析,不可抗力是當事人即使盡到高度的注意和謹慎也不可預見。而意外事件的不可預見只要求特定的當事人盡到合理的應該盡到的注意。

2.從損害結果上分析。不可抗力的損害結果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其結果的發生具有必然性。而意外事件結果的發生並不是必然,只是由特定主體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能預見的偶然現象造成。

3.從原因上分析。不可抗力是單個人意志以外的客觀現象引起的 ,包括自然和社會運動規律。是社會規律作用的結果, 它們都是個體的意志不可控制的。而意外事件可與個體的行爲有關 ,也可以由其他偶然原因造成。

4.是否免責的角度分析。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他人受損的 ,當事人可以免責。但是 ,意外事件雖表明當事人沒有過錯 ,也並不能因此使當事人免責。意外事件畢竟在發生的原因、可預見的程度上與不可抗力存在一些區別 ,如果因意外事件完全免除行爲人的責任 ,顯然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因意外事件造成損害時 ,可按公平責任原則 ,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四、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在合同中的免責效力

因爲合同的歸責原則較爲單一。根據《合同法》第 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爲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 不可抗力可以成爲免除當事人責任的事由。因爲在不可抗力下,行爲人既無過錯 ,也沒有對損害的因果關係 ,違約的出現是自然或社會力量作用的果。而在意外事件條件下, 違約與當事人的行爲有一定因果關係, 所以一般不成爲合同中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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