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病假”、“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都有着重要意義,筆者在處理相關案例及查閱大量法規判例後,對三者進行一個簡要的區別,供讀者參考指正。筆者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醫療期屆滿後仍持續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條的申請,說明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的身體狀況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備從事原工作或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條件,公司向勞動者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屬依法解除,屬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

原標題:淺析病假、醫療期與停工留薪期的區別

“病假”、“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都有着重要意義,筆者在處理相關案例及查閱大量法規判例後,對三者進行一個簡要的區別,供讀者參考指正。

一、概念不同

(1)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病假

病假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從實務中而言,病假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間。

(3)停工留薪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據此,從概念來講,病假與醫療期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還是存在着明顯的區別,不能混爲一談。首先,病假並非一個法律概念,而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有着對應的配套規則加以調整。具體而言,一名勞動者在某段期間內因身體原因僅僅休息幾天時間很難將其定義爲已經進入醫療期。其次,醫療期也有着法定期間的限制,企業不能自由加以規定,病假則具有靈活性,只要勞動者提交了相應的診斷證明並履行相關的請假手續,則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醫療期與停工留薪期最重要區別在於是否屬於因工負傷。勞動者若因工負傷,對應的是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若非因工負傷對應的是醫療期,享受醫療期待遇。

二、計算方式不同

醫療期是根據職工的總工作年限與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在一個計算週期內計算。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明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則是根據職工的受傷嚴重程度輔助醫院的醫學材料、病理狀況結合確定,分別給予勞動者一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的休息期間。對此,各個地方都會出臺相關的細則規範停工留薪期的管理,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目錄》明確了職工不同的傷害部位所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等。

兩者的聯繫之處在於停工留薪期滿後未到崗上班如何處理的問題。一方面,員工停工留薪期滿後繼續休假採用醫療期的相關制度規定,在醫療期內勞動者提供相關證據表明自己不能上班的情形後用人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醫療期滿之後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問題存在着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醫療期屆滿後仍持續向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條的申請,說明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的身體狀況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備從事原工作或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條件,公司向勞動者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屬依法解除,屬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

三、享受待遇不同

(1)醫療期

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停工留薪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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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喻鴻波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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